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者法人证件:(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4、新公司投资申请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7、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 10、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 11、被并购境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转让股权决议; 12、被并购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各方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被并购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4、涉及中方是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 15、新公司名称工商登记核准(复印件); 16、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7、公司场所证件(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注: 1、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新公司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3、股权并购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的名称(姓名)、法定地址(住所)、法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方式、价款及付款期限(规定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部对价); (3)并购后所设立新公司继承原公司的债公和债务;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5)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并提交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