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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并轨”后“涉外税收”没了?
[ 作者:王仲礼 来源: 点击次数:4588 发布时间:2007-07-19 15:11:17 ]
    《人民网》的文章称:经历了10余年的曲折和彷徨之后,以“两税并轨”为主旨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即将在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进行审议。分析人士普遍认为,该法案审议获得通过几无悬念,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两税并轨”渐行渐近。
   由于“两税”即将“并轨”,许多人就认为我国的“涉外税收”将成为历史;或者说我国没有“涉外税收”了。真的“两税并轨”后我国的“涉外税收”就没有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先从概念上来看,我国的涉外税收是涉及外国人纳税的税收。这是按照涉不涉及外国人纳税的标准,采取明确概念的划分法(二分法),对国家税收的划分。它的对称是涉内税收。即只涉及本国人纳税的税收。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所有人的团体。涉外涉内是指涉及外国人或本国人,而并非指涉及国(境)外或国(境)内。目前我国涉外税收的纳税人有: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4.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5.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6.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所得的外籍人员。前述概念的表述对以上六种纳税人均适用。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外国人一定的投资,合营企业纳的税,实质上一部分是外国人纳的——涉及外国人纳税。“两税并轨”后就不涉及外国人纳税了吗?显然不是。涉外税收的纳税人仍然全部存在,只是纳税时依据的法律不同了而已。
    再从现实情况来看,“两税并轨”只是企业所得税统一了,而我国的其他一些税种仍没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适用的税种不同还有, 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 外企不缴城建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
    即使所适用的税种完全相同,我国的“涉外税收”仍然会继续存在,只要仍实行对外开放。不过,那时的“涉外税收”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国际税收”就相同了。也许我们可以用“国际税收”代替“涉外税收”的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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