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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协会协定附则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087 发布时间:2007-07-19 13:24:36 ]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日修订)
本附则是根据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定,作为该协定的补充部分而制定的。它们应按协会的协定加以解释。如本附则的规定和协定的规定或要求有所抵触,应以协定的规定为准。
第一节  理事会的会议
(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协定附则的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以及第八节的规定需时常修订(以下简称银行的附则),该项规定及必要的修订也适用于本附则。
(b)理事会任何会议如不满法定出席人数,得随时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决定休会,而无需提出休会的通知。
(c)协会的秘书长应即为理事会的秘书长。
第二节  年度报告
银行附则第九节规定及必要的修订适用于本附则。
第三节  理事投票
银行附则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节规定及必要的修订也适用于本附则。
第四节  服务条件
(a)偿付理事和副理事为了协会业务而出席会议所先行垫付的费用,应与偿付他们为了银行业务出席会议而先行垫付的费用采取相同办法。但如为协会业务而举行的任何会议,系与为银行或为国际金融公司业务而举行的会议同时或大致同时举行,那末,只应偿付他们因出席为了协会业务而垫付的额外费用的部分。
(b)如果协会必须对理事、或执行董事、或他们的副职,会长,官员或工作人员直接支付薪金或津贴,那末协会应对上述人员(除雇佣合同另有规定的人员外)因为该项薪金和津贴而需缴纳的税款而付给他们一笔津贴,其办法应与银行支付相应的薪金和津贴的税金津贴相同。
(c)银行执行董事、副执行董事、行长以及由行长指定兼任协会官员和工作人员的官员和工作人员,协会不另付报酬。但这并不排除协会和银行就两个机构分担已由两者之一支付的报酬、津贴和其他费用,进行适当的安排。
(d)凡应协会会长的要求,为协会执行指定任务的执行董事和副执行董事,均得因执行任务所花的费用而享受合理的津贴。
第五节  权力的委托
除了那些按协定第六条第二节(c)款及其他规定由理事会保留的权力外,执行董事会可行使协会的一切权力。执行董事会不得因理事会授予的权力,而采取任何与理事会不一致的行动。
第六节  规章制度
银行附则第十五节规定及必要的修订也适用于本附则。
第七节  不由派任执行董事代表的会员国的代表权
银行附则第十七节规定及必要的修订也适用于本附则。
第八节  预算和决算
银行附则第十八节规定及必要的修订也适用于本附则。
第九节  会员国资格的申请
按照对协定附录A所列国家可能作出的任何特殊规定,任何银行会员国向协会提出申请书,陈述有关事实材料,均可向协会申请为会员国。
当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时,执行董事会在和申请国协商后,应向理事会提出该会员国首次认股额的建议,及执行董事认为应由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节  暂停会员国资格
除按协定第七条第三节有关暂停会员国资格的规定外,银行附则第二十节的规定及必要的修订也适用于本协会。
第十一节  本附则的修订
理事会得在任何会议上,或按第三节的规定,用不召开会议而投票的办法修订本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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