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进口货物产地的认定适用的是海关总署1986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制定借鉴了《京都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了以"完全原产"和"实质性加工"作为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具体判定实质性加工时则依据海关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由此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对具体产品的原产地将根据以上标准视具体加工情况逐案判定。
由于中国一直没有参加区域性或其它国际性优惠贸易协议,中国没有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国颁发的进口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目的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关于两种关税税率运用的规定,为贸易统计、实施数量限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由于中国几乎没有按国别歧视的贸易政策,中国海关税则中的税率栏目设置比较简单,只有最惠国待遇税率和普通税率两栏。中国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订有贸易互惠协议,这使中国几乎100%的进口货物在进口时适用最惠国税率。因此,中国的进口原产地规则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一般进口原产地规则的情况是一致的,较为简单明了。
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国务院在1992年颁布了单独针对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该《规则》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目前,海关总署对中国的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及其设在地方的分支机构、中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驻各地的检验检疫局及国家原产地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机构对外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书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物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厅、局)负责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由中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设驻各地检验检疫局负责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