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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的公证文书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4158 发布时间:2007-07-14 12:01:02 ]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法。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法。商‌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法。商‌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法。商‌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法。商‌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法。商‌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法。商‌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法。商‌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法。商‌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法。商‌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法。商‌

法‌商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法。商‌

法‌商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法。商‌

法‌商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投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法。商‌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法。商‌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法。商‌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法。商‌各类公证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法。商‌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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