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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的公证文书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619 发布时间:2007-07-14 12:01:02 ]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投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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