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民商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节录)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4068 发布时间:2007-07-13 10:20:03 ]
196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法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文书,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最高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