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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151 发布时间:2007-07-11 12:41:25 ]
    根据司法解释和不同法域之间相互达成的有关协议,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有以下特别规定: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
    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大陆地区的律师。但是,这并不排除有关当事人委托港澳台律师或者普通公民地以非律师身份代理在大陆的诉讼。境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允许受托人出庭代理诉讼。港澳、居民从香港、澳门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1我驻港、澳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
2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可以由其所在的社团出具证明;
3社会上的一般群众可以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证明;
4对香港民政署、民政处出具证明认证问题,凡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转送的,即可以认为可靠。
    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证明。如果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有怀疑,可以参照1993年《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通过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台湾地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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