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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外见证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5091 发布时间:2007-07-08 22:44:26 ]
                                                   律师涉外见证

  (一)律师见证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律师见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见证的主体是律师

  律师见证,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明方式的独到之处,即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而见证的名义是作为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这与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的民间私证,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公证,都有根本的区别。

  2.见证是一种对法律及事实的确认

  当事人请求见证的事项,往往是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了解的不够详细、不够具体或不太放心。因此,当事人聘请律师见证,是想寻求多一层保护。律师见证,主要是根据现行的法律,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3.见证的时间与空间有着严格的限制

  所谓见证时间,是指对见证行为发生之时进行见证;所谓空间,是指律师亲眼所能见到的范围。律师见证的时间与空间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4.律师具有独立的地位

  律师办理见证业务,虽然也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但委托的是见证,而不是代理。在见证过程中,律师是以见证人的身份从事见证活动,他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外的具有独立地位的见证方,具有证明和监督的双重性质。

  (二)律师见证的效力

  1.约束效力

  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2.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三)律师见证的范围

  1.律师见证的主要是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等。例如,遗嘱、声明、契约、合同、买卖赠与等。但是,对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和经历等同样涉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事件,则不属于律师见证的范围。这些事件的发生,一般是由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确认,而律师在这些法律事件发生时,一般也难亲身所见,因此,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而不属于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

  2.律师见证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之外的法律行为我国公证原实行自愿原则,但近年来,由于国家调整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的需要,不少行政法规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故我国公证也由自愿公证原则,改为自愿公证与强制公证相结合的原则。如国务院明确规定收养子女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这些强制性规定,使公证成为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行为主体必须履行。在这个范围之内,律师见证是无效力的,即使当事人请求律师见证,律师也应告知当事人履行公证程序。

  (四)律师见证的程序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律师应请当事人首先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说明委托见证的事项,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律师对委托见证的当事人应认真接待,并作笔录,然后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审查见证是否属于见证范围。符合见证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1)申请见证的事项;(2)合同双方的责任;(3)申请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4)合同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对不符合律师见证条件或不属于律师见证范围,以及见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则不予见证,律师事务所应作出不予见证的书面说明送交委托人。

  2.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地进行审查分析。这是见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是见证的必经程序。审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律师认为不完善或者有疑义,应让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律师还应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3.见证

  见证行为发生时,见证律师应监督法律文件的制作、复制,证明它们的真实性、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该项法律行为的完成。律师见证仅是就其亲自经历某一事件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进行客观的证明,不需要进行分析研究、判断推理。因此,律师见证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防止个人主观臆断。

  4.出具见证意见

  对经律师见证,见证事项真实、合法,律师应在委托见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当在见证书上签名,律师事务所应在见证书上盖章。

  (五)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是律师开展见证业务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其内容结构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文书编号、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等。

  (1)标题。应当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文书编号应当写在标题的右下方,按年度、律师事务所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

  (3)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委托见证人是公民的,应当写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及住址等身份情况;如果委托见证人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写出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正文

  这是见证书的主体部分,可依次写清见证事项、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等四项内容。

  见证事项,是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要求律师见证,相当于行政公文中的“事由”,要写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如“委托律师就《遗嘱》进行见证”。

  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至如何办理见证的全过程,为确认见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

  见证结论,这一部分是见证书的核心部分,指律师对有关见证事项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结论。见证结论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结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某一自书遗嘱的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与法律依据合并在一起写的,具体叙述如下:“兹证明鲁XX在书写自书遗嘱时神志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是由鲁XX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内容出于鲁XX本人的真实意思,符合《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违反其他政策、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主要是为了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3.结尾

  应在右下方按序分行写出律师事务所的全称,由两名见证律师签名盖章,并在见证书的年、月、日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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