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发表时间:2004-4-28
办理项目
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善意提示: 一、翻译单位 1、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协会翻译咨询服务部 地址:南京东路66号702室 联系电话:63233608 2、上海市锦江对外服务公司 地址:长乐路191号 联系电话:64721015 3、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 地址:东体育会路100弄3号 联系电话:65877585 二、举行颁发结婚证仪式(不收费)。可自带相机摄影留念。 三、上海居民请带社保卡,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免费提供更改婚姻信息服务。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联系电话:64325087 电子信箱:shhy@shmzj.gov.cn网 址:www.shmzj.gov.cn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六(除周二、周四下午)上午9:00— 下午4:00
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三)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上海常住户口;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六)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七)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申办手续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三)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含复印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说明: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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