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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4567 发布时间:2007-07-04 15:06:21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民政部颁布)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
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
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
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
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
上机关、 学校、 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
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
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
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
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
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
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
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
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
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
涉外婚 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
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
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八、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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