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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债权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 借款合同(编号为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保证方式
1.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保证范围
2.1. 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担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3. 保证期间
3.1. 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 责任承担
4.1.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4.2. 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乙方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甲方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3. 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4.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乙方向甲方主张担保权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4.5. 如果债务人或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甲方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6. 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甲方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 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 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乙方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甲方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4.9.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的,则甲方同意,在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10. 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5. 甲方的其他义务
5.1. 监督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随时接受乙方对甲方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
5.2. 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5.3. 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4.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6. 其他条款
6.1.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6.2. 信息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报送甲方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乙方合法、合规使用该信用信息。
6.3. 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6.4.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乙方留存的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关的一切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等均是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6.5.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6.6. 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6.7. 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7. 合同联系方式
7.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7.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7.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7.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7.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7.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8.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采取与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
9. 附则
9.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9.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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