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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员工家属闹事,单位应如何处理?
[ 作者:黄智君 来源: 点击次数:38 发布时间:2024-12-31 13:51:51 ]

 

“尿毒症”员工家属闹事,单位应如何处理?

承办律师:黄智君

 

【基本案情】

2021314日,周某入职某国企,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23821日,因就医被诊断为肺栓塞和慢性肾病尿毒症期,周某向单位申请休病假。周某病假期间,周某的妻子和妈妈认为周某生病系过度加班及因工资问题与领导沟通未果生气所致,要求单位支付已经花费的医疗费用和以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要求单位补足其领导口头承诺的工资差额并按上班工资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在单位没有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周某的妻子和妈妈多次到单位闹事。单位安排工会和纪委的领导与周某的家属沟通,周某家属认为单位妥协了,除了之前提出的要求外,还提出周某要享有24个月医疗期和60多万赔偿的过分要求。多次沟通未果后,单位只能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难点要点】

1、 周某是否适用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规定。《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列举的特殊疾病仅有癌症、精神病、瘫痪三种情形,周某所患疾病并不属于前述情形,其是否适用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规定在本案中尤为关键,关系到周某医疗期的计算。

2、 医疗期满后,周某继续请病假的,工资应如何发放。《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了员工在医疗期内工资发放标准,但现行法律未就医疗期满后员工仍然请病假、且单位也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工资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等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3、 周某家属通过各种方式向单位表达其维权的决心,单位应如何破局。

【处理结果】

单位委托律师处理后,律师出面与家属沟通,告知家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向家属表示:周某不能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如家属认为周某生病跟工作有关,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和工伤认定,如家属认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过度加班侵犯了周某的权益,周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在律师的建议下,单位在春节后以劳动合同将于2024313日到期为由通知周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单位仅依法支付了周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周某及其家属没有依据的要求都没有同意。

【典型意义评析】

1、 医疗期的用工管理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企业,正确认识并理解医疗期以及处理病假问题十分必要。现行法律就医疗期相关事宜未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应结合以往工作经验以及相关案例,帮助客户对相关事务有清晰的认识与判断,审慎处理。

2、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共同营造法治化、诚信化的和谐用工环境。员工家属提出的诉求应当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理性维权。同时,单位应不卑不亢,如实告知处理依据,以取得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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