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美国的单边贸易执法行动
近年来,特别是特朗普于2017年1月就任总统以来,美国对华的贸易执法力度不断加强。虽然特朗普总统并没有按照其竞选时的承诺将中国宣布为汇率操控国家,但是在其他方面的贸易执法动作频繁,甚至不惜重拾单边主义的贸易执法手段。
2017年以来,美国连续对华发起了21起反倾销(731)和反补贴(701)调查,包括美国商务部在时隔超过25年后,于2017年11月28日宣布首次“主动”对输美的普通合金铝卷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另外,在2017年3月立案调查的美国对华铝箔产品的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于2017年10月31日发布备忘录认定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将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
此外,2017年5月和6月,美国先后对洗衣机和光伏产品发起201调查,即保障措施调查。2018年1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命令对洗衣机和光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虽然201调查是全球保障措施不区分国别,但是美国是中国生产的洗衣机和光伏产品的重要出口目的地,因此该措施对中国的影响也非常大。
2017年美国发起的337调查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高达22起,与2016年相比,几乎翻了一番。实际上在2016年4月美国美国钢铁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337调查申请中所涉及的事项已经完全超出了传统的337调查所涉及的专利侵权行为。在该调查中申请人提出的指控共有三项:第一,合谋定价,并操控产量和出口数量。第二,侵占和非法使用美国钢铁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三,使用虚假原产地和生产商标识。
除了以上美国传统上使用最多的贸易救济和337调查以外,特朗普总统就职后甚至搬出其他一些美国近年来甚至近二三十年来很少使用的调查手段。比如2017年4月20日和27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分别向美国商务部发出“总统备忘录”,要求商务部依据《1962年贸易扩大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第232节规定,调查进口钢铁产品和铝产品对美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 2018年3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公告拟以损害国家安全为由对除来自加拿大和墨西哥以外的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附加关税。
另外,2017年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2 (b)(1)(A)节自主对中国发起301调查。本次调查将决定中国政府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是否存在不合理或歧视性并对美国商业造成阻碍和限制,即是否属于第301节(b)(1)项下可采取行动的行为。 2018年3月23日,美国发布301调查报告,认定中国在四个方面存在歧视或不合理行为; 2018年 4月3日,美国发布拟对中国电子、电信、家具和玩具等近百种达500亿美元的产品加征关税的清单,并邀请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议。随后,中美双方就该措施进行了一系列的谈判和和措施。
最后,2018年4月16日晚,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美国政府在未来7年内禁止中兴通讯向美国企业购买敏感产品。 中兴通讯发布消息称,由于美国政府的贸易禁令,公司将可能停止“主要经营活动”。
(二) 中国的单边反制和疑似反制措施
针对美国连续不断的单边措施的挑衅,中国政府也采取一些相应的反制措施。2018年2月4日,中国政府对来自美国的高粱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18年4月1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初裁公告,对来自美国的高粱征收178.6%的临时反倾销税。随着中美之间就贸易争端展开谈判,中国以“公共利益”为由终止了该调查。
针对美国进口钢铁和铝232措施,2018年3月23日,商务部发布了中止减让产品清单,并征求公众意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自美进口的128项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加征15%或25%的关税。中方认为,美方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采取232措施,滥用世贸组织“安全例外”条款,实质上构成保障措施,而且其措施仅针对少数国家,严重违反了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基石的非歧视原则,严重侵犯中方利益。2018年3月26日,中方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在世贸组织向美方提出贸易补偿磋商请求,美方拒绝答复。鉴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可能,3月29日,中方向世贸组织通报了中止减让清单,决定对自美进口部分产品加征关税,以平衡美方232措施对中方造成的利益损失。
针对美国可能采取的301关税措施,商务部于2018年4月4日发布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拟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化工品、飞机等进口商品对等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500亿美元。最终措施及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此外,据相关网站报道,在中美贸易争端的大背景下,中国政府也放缓了高通收购恩智浦的反垄断审查。从而将暂停审核作为中美贸易争端的一个重要筹码。另有消息报道,在美中贸易关系紧张之际,许多美国出口的产品在中国各港口堆积,接受异常严格和频繁的检查,使得滞留时间比以前更久;包括加州水果、福特汽车都在等待中国海关官员检查后放行。
(三) 中国对美国单边措施提起的诉讼
2018年4月4日,中国依据DSU第4条和GATT 1994第22条,就美国建议对机械、电子等多行业的产品征收关税的措施,请求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与美国进行磋商。(DS543) 中国认为美国的301措施违反了下列义务:
1. GATT 1994第1.1条,因为美国未能将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的与进口产品的关税和费用相关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中国。
2. GATT第2.1(a)和(b)条,因为美为未能给予中国的产品不低于GATT 1994协定所附美国的有关减让表和承诺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3. DSU第23条,因为美国未能在寻求纠正违反义务情形、纠正其他利益丧失或减损,或寻求纠正妨碍使用协定任何目标实现的情形时,援用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
2018年4月5日,中国根据DSU第4条,GATT 1994第22条及《保障措施协定》第14条,就美国针对进口(选择性免除了部分成员的)钢铁和铝产品的,包括但不限于额外从价税的措施,请求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与美国政府进行磋商。(DS544) 中国认为美国的232措施与美国在以下方面的义务不一致:
1. GATT 1994第19:1(a)条、第19:2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2.1、2.2、4.1、4.2、5.1、7、11.1(a)、12.1、12.2和12.3条,因为在实质上构成保障措施的本案措施中,美国未能做出适当的认定,未能对“不可预见的情形”,进口“激增”和“在这种情况下”,并“引起或威胁引起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上述要素提供合理和充分的解释,而且美国也未遵守适当的程序要求,例如通知和磋商程序,并且未能以适当的方式施行措施,例如措施的施行与货物来源无关,仅施行必要一段时间。
2. GATT 1994第2:(a)和(b)款,因为美国对某些钢铁和铝产品征收的进口关税,超过了作为GATT 1994附件的美国承诺减让所承诺的税率,并且没有对超过承诺减让表所承诺关税部分和所有超过美国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当日或当日生效法规在其后实施的税费部分给予免除。
3. GATT 1994第1:1款,因为美国有选择地对某些源自不同成员的钢铁和铝产品征收额外进口关税,包括提供豁免或采用替代手段,但未能立即无条件对中国授予任何“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
4. GATT 1994第10:3(a)项,因为美国未能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措施相关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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