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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质量索赔期的合法利益维护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456 发布时间:2013-05-30 21:43:04 ]
案情简介:

我国内地某市的A公司委托沿海城市S市的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买方对货物质量不符合同的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货到S市后,B公司即将货转至某市交A公司。由于A公司的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半年后,待厂房完工,机器装好,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该机器均系旧货,不能很好运转,遂请B公司向外提出索赔,外商置之不理。试问外商拒绝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对此,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外商拒绝赔偿的依据是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索赔期限。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的30天内对机器进行检验并提出索赔要求,超过索赔期限即丧失拒收货物及向卖方索赔的权利。我方应根据进口机器的安装使用条件和周期要求合理规定质量索赔期限,以维护买方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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