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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时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383 发布时间:2013-05-30 16:50:04 ]
案情简介: 

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后几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对此,试予评论。 

要点评析: 

开证行的拒付完全是合理的。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时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应承担信用证付款责任;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拒付。根据惯例,在CIF条件下,提单内容中应注明“Freight Prepaid”,否则构成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制作并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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