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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盘构成一项新的发盘的有效性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316 发布时间:2013-05-30 16:46:21 ]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 

要点评析: 

双方合同没有成立。因为对方16日发盘被我方17日还盘而失效,而我方还盘又构成一项新的发盘,对方没有表示接受。我方19日复电只能算是一项新的发盘,还需要对方表示接受,而对方退回我方开立的信用证,故双方合同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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