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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变更下的发盘有效性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268 发布时间:2013-05-30 16:45:37 ]
案情简介: 

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 $ 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Shanghai USD $180",我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此项交易并未达成。因为对方接受时候把价格从200美元降低为180美元,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而对方5月10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抬高价格重新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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