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答:双方合同不成立,因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条件涉及到的包装方式、多提交某一项单据等,根据《公约》规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接受有效,除非原发盘人马上表示反对。我方A公司接到对方接受后马上回复对方其对于原发盘的变更无效,所以双方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