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贸易 >> 典型案例
非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有效性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385 发布时间:2013-05-30 16:37:08 ]
案情简介: 

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答:双方合同不成立,因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条件涉及到的包装方式、多提交某一项单据等,根据《公约》规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接受有效,除非原发盘人马上表示反对。我方A公司接到对方接受后马上回复对方其对于原发盘的变更无效,所以双方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减少外汇风险可否提前收取贷款
下一篇:  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