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贸易 >> 典型案例
L/C业务的纯单据性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360 发布时间:2013-05-30 16:35:17 ]
案情简介: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要点评析: 

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

(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索赔期限不合理时的合同有效性
下一篇: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信用证规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