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要点评析:
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
(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