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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 发票无需签署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367 发布时间:2013-05-30 16:25:42 ]
案情简介: 

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 ,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还注明“按《UCP6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①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②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③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①不成立。因为根据UCP600,发票无需签署,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②不成立。如果正本提单只出具一份,一份也构成全套。 

③成立。因为根据UCP600,投保金额若信用证未作规定,不得低于CIF或CIP金额加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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