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商人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试析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开证行这样做有道理。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所以不能以货物问题为由拒付。对于第二批交易下的货款支付,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只能是第二批交单中存在的不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