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6月至8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5000箱,按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8月30日”。我公司考虑到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分期分批装运,加上货物早已全部备好,因此于6月15日一次将货物装船并运出,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要点评析:
不妥。因为我公司6月15日一次将货物装船,虽然符合信用证,但是却与合同要求的分批装运不符,即使出口方从银行获得了款项,但是却要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