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国上海某公司采用CIF贸易术语D/P at sight方式初次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交易出口货物一批,本来双方约定运输单据采用海运提单(Ocean B/L),但是日方提出为了便于货物到港后及时提货,提出将运输单据改为海运单(Sea Waybill),请问:
(1)两种运输单据有何区别?
(2)改成海运单后对上海该公司安全收汇是否存在不利影响,为什么?
要点评析:
(1)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凭以提货,而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无法通过控制单据控制货物。
(2)改成海运单后对上海该公司安全收汇存在不利影响,因为进口方无需向银行赎单,凭船公司发的到货通知即可提货,使出口方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