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贸易 >> 典型案例
运单是否为物权凭证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380 发布时间:2013-05-30 14:40:14 ]
案情简介:

我国上海某公司采用CIF贸易术语D/P at sight方式初次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交易出口货物一批,本来双方约定运输单据采用海运提单(Ocean B/L),但是日方提出为了便于货物到港后及时提货,提出将运输单据改为海运单(Sea Waybill),请问:

(1)两种运输单据有何区别?

(2)改成海运单后对上海该公司安全收汇是否存在不利影响,为什么?

要点评析:

(1)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凭以提货,而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无法通过控制单据控制货物。

(2)改成海运单后对上海该公司安全收汇存在不利影响,因为进口方无需向银行赎单,凭船公司发的到货通知即可提货,使出口方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货物运输中变质索赔问题
下一篇:  COC存在问题的责任承担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