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 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为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要点评析:
根据提单项下的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装上具名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必须标明“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已印就的\加注的)、船名和航次、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
备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在货物等待装船时签发的提单,没有“已装船”字样,没有船名,航次和装运日期。
一般而言银行和买方只接受已装船提单。因为已装船提单上面批准的日期是货物已经装运完毕的日期,FOB、CFR、CIF贸易术语下可以用来判断卖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装运,买方也可以据此估计货物到达时间。备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在货物等待装船时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不能证明货物是否如期装运,不利于买方权利的维护。
本案中进口方甲公司因熟知提单的相关知识,所以有效地维护了本公司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