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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下的货物转运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305 发布时间:2013-05-30 14:25:31 ]
案情简介: 

H进出口公司向泰国巴伐利亚有限公司出口一批电器电料,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电器电料100箱,从中国港口至曼谷。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运。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已付’,发货人抬头背书K.T.银行,通知买方。 H公司审证无误后,即装集装箱运输,随后备妥各种单据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但却遭到开证行拒付。其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联合运输单据”,不符合信用证不许转运的要求。

要点评析: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 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运; 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货物是由集装箱运输,而且同一提单包括全程运输; 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提单上声明有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 所以,不符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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