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贸易 >> 典型案例
禽流感导致进口国封关致损案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456 发布时间:2013-05-20 10:01:24 ]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27日,我国确认1月23日在广西发现的鸭类死亡原因为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随即,日本等国立即宣布禁止进口来自我国的禽类及其制品。

  2004年1~2月间,6家被保险人陆续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通报因进口国封关导致大量货物滞留当地港口的情况,出运发票金额总计超过460万美元,主要交易国集中在沙特、日本、丹麦3国。

  案件处理

  作为中国唯一一家政策性信用保险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尽快帮助农产品企业渡过难关,中国信保对禽流感疫情引发的风险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但控制和防范了风险的扩大,而且简化了理赔程序,启动了预赔付机制,在被封关货物尚未退回的情况下即向部分受损企业预赔付41万美元。

  由于几家出口企业退运货物包括生肉和熟食品,其中熟食品大部分按买方所在国的口味生产,退回后不适合国内销售,货物处理的难度较大,时间较长。为最快并最大限度地弥补出口企业的损失,中国信保领导亲自主持退运农产品残值处理的调研,最终决定不再采取惯常的业务处理流程(即货物处理完毕再定损核赔),而是制定“一揽子处理”的特别定损方案,提前赔付结案。2004年8月下旬,中国信保在与山东省经贸厅合作召开的“山东农产品出口形势及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与赔付说明会”上,当场向山东两家受损企业赔付160余万美元。2004年禽流感案件,中国信保累计向全国6家出口企业赔付270余万美元,充分发挥了支持农产品出口,保障农产品企业利益的作用。

  评析

  (一)禽流感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2004年上半年,亚洲爆发禽流感,同时欧洲、非洲、美国等多国均发生禽流感疫情或发现禽流感病例,全球范围内笼罩着恐慌的阴霾。我国有超过13个省市在短短20天内发生疫情。自2004年1月27日我国确认发生禽流感疫情至3月16日,先后有48个国家和地区采取禁止或防控措施,限制从中国内地进口禽类及其制成品。虽然在全国人民、各级政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仅用49天即完全控制和消除了疫情,宣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中国内地已经结束。截至2004年3月16日,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陆续恢复从中国内地进口部分禽类及其制成品,但这一事件对中国禽类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了严重影响。

  从2003年荷兰第一次发现禽流感,到2004年全球范围内爆发禽流感疫情,再到2005、2006年几乎不绝于耳的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发现或定性,“禽流感”已经成为举世关注的焦点,也是我国禽类产品生产及出口企业时时担心的一颗“定时炸弹”。但是,农产品出口面临的绝不仅仅只有禽流感导致进口国封关一种风险,更多的可能是面临绿色贸易壁垒。

  (二)出口信用保险是支持农产品出口的有力工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对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力度支持农产品出口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信保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农产品出口,在农产品企业发生损失时,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真正把农产品企业的事当做中国信保自己的事。在本次禽流感事件中,中国信保的灵活处理(预赔付机制)得到了受损企业的高度赞赏,纷纷表示中国信保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切实保障了农产品企业和农民的利益,充分发挥了政策性保险的作用。

  (三)出口信用保险是防范进口国政治风险的有效措施。

  除了农产品,我国其他出口产品,特别是纺织品,近年也屡屡受到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特保措施”的进口禁止或限制,国内出口企业遭受较大损失。目前,全球范围内针对中国产品的“特保措施”继续呈上升趋势,一些发展中国家甚至非洲国家也加入到限制中国产品进口的队伍中来,我国外贸出口形势不容乐观。政治风险事件往往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每年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由于政治风险多为巨灾类风险,具有事发突然、不易预防、波及面广、损失巨大、短期内又很难消除的特征,所以一旦发生,往往给出口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利润较低,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市场上或政策制度上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或困难。因此,出口企业应积极关注如何保障自身利益,确保出口收汇安全。中国信保作为以支持外贸出口为己任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始终关注和积极支持我国农产品和其他外贸产品的出口,扶持农业和其他产业发展,即使赔付率较高,也要使更多的农民、农产品企业和其他外贸企业的利益获得保障,这是一般商业性机构难以做到的。

  问题分析:

  1、分析禽流感与贸易壁垒之间的关系怎样?

  2、中国信保的功能是什么?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美国反果汁倾销案
下一篇:  柯达攻击富士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