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贸易 >> 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417 发布时间:2013-05-17 11:10:39 ]

当事人 : 杨家驹、邢联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1号

  原告杭州中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B座6楼C室。
  法定代表人邢联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曙华、吴斌,浙江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工业城邮编CA91746加利福尼亚街120N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中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美国汉威全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中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美国汉威全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收到和解款项为由,于200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美国汉威全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6.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97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 海

  代理审判员 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 钱 旭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杰

  文号 :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1号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三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下一篇:  未按期装船,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