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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货物出口慎用FOB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723 发布时间:2013-05-15 12:52:59 ]

青岛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水泥10000公吨,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方租用越南籍货船将整船货从青岛运至韩国港口,即期信用证支付。因国内货源紧张,无法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遂请求韩方延迟派船,对方同意延迟派船,但提出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未表示反对。

  在信用证过期后,青岛公司方备齐货源,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海运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交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货款。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物已失踪。后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过中国港口,我方无法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最终钱货两空。

  问题:

  1、如果你是业务员,货源紧张时会如何处理?

  2、本案业务员有哪些失误?

  3、使用FOB术语应如何监控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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