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解释方法有助于系统解释中“上下文”范围的框定条约应依……其上下文……解释”之规定。系统解释特别注重对某一词语在某个特定上下文语境中含义的考查。如何确定用于解释的上下文范围,是系统解释中最核心的问题。根据Ian Brownlie教授的观点,用于条约解释的上下文,除了整个条约正文外,还包括序言、附录、与该条约有关的协定或者其他文件。但在反补贴案件中,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专家组和上诉机关的处理也非常灵活。根据WTO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实践,上下文范围可以小到某一个脚注。例如,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专家组对SCM协定第3条中“依赖”(contingent)的解释就是结合脚注4来完成的。上下文范围也可以是词语的前后搭配。此外,用于解释的上下文范围可以大至WTO框架内的所有其他条约。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为了准确框定上下文的范围,常常借助协定具体条款的立法主旨。例如巴西飞机出口融资项目案中,巴西主张提出第25条的通知规定可作为解释第27条第4款“出口补贴水平”的上下文,但上诉机关指出第25条与第27条的目的不同,前者旨在通过要求成员方通知其补贴促进透明度,并不损及补贴的法律地位;而后者就出口补贴对发展中国家施加了积极的义务,因此否定了巴西提出的将第25条作为解释第27条第4款中的“出口补贴水平”上下文的观点。
SCM协定的具体条款也可能包含有特定目的
专家组和上诉机关解释WTO条文时,“‘目的和宗旨’可以是该条款的,也可以是该条款所属‘协定’的,也可以是指总牵头《建立WTO协定》的宗旨和目的。”的确,SCM协定的具体条款也可能有自己的立法初衷和目的,例如反规避。因为SCM协定对补贴下了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此并非所有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补贴行为都受SCM协定的约束。为防止成员方借机规避SCM协定,在许多条款设置上就体现了反规避的立法目的。
在认定法律上(de jure)的出口补贴和事实上(de facto)的出口补贴时,都应以同一标准解释“依据”的含义。
除了第3条第1款(a)项之外,第1条第1款a项第iv段也类似。在美国视出口限制为补贴案中,专家组在解释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第iv段时就点明并援引了其反规避的立法目的。该案被诉方美国指出,政府限制出口的行为等同于政府“委托(entrust)或指示(direct)”私人机构行事,因此属于第1条第1款a项第iv段的财政资助形式。专家组采用了目的解释方法来反驳美国的结论。专家组指出,乌拉圭回合前计算补贴量专家小组对政府财政资助形式的特征定性与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第i段至第iii段非常吻合。简言之,谈判史确认,引入由财政资助和利益来作为补贴的两个定义因素,通过将在授予利益时可能构成补贴的政府措施的种类限于明确规定的清单,以求避免对政府措施所给利益的全部抵销。美国借口其他成员方的出口限制措施会对私人机构产生影响,进而将之视为财政资助并认定为补贴,如果这个观点能够成立的话,就会导致不考虑引起利益授予后果的政府措施的性质,对抵销利益重新开启大门。这不仅使财政资助的要求失去实际意义,而且违背了条约有效解释规则和历史解释规则。专家组强调,从立法目的角度来看,第iv段的规定要确保同类的政府经济资源的转让行为,通过基金组织或者私人机构实现时,反补贴的多边纪律不会被规避。反规避这一目的决定了第iv段不能改变第i段至第iii段的行为性质也不能超出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