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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释:WTO补贴案件中的辅助解释方法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5718 发布时间:2009-03-12 22:45:33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解释之”,这实际上明确了目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在WTO补贴案件中有着独特作用,故为争端解决机构所经常采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中没有诸如序言之类的专门条款来明确阐述协定的目的和宗旨,但其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却得到很好的概括。巴西飞机出口融资案专家组认为SCM协定的目的是“对扭曲国际贸易的补贴实施多边纪律”,而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专家组则提出“可更适当地概括为因某些政府干预措施扭曲了国际贸易或具有扭曲国际贸易的可能性,而确定的多边纪律”。在WTO反补贴案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常常借助目的解释来辅助其所做的文本解释和系统解释。
    目的解释方法的校验与印证功能
     在WTO补贴案件中,目的解释方法常常起到校验(verify)、印证(confirm)文本解释和系统解释结论的作用。例如,在巴西飞机出口融资项目案中,当事方对第27条第4款中的含义理解有分歧。加拿大主张在计算补贴水平时,应该审查实际支出额(actual expenditures),而巴西主张预算额(budgeted amounts)。专家组认为,出口补贴水平(the level of a Member's export subsidies)的通常含义是指实际提供的补贴水平(the level of subsidies actually provided),而非预算水平;如此解释方符合SCM协定降低补贴造成的经济扭曲(reduce economic distortions caused by subsidies)的目的和宗旨。因为提高补贴预算水平,但事实上没有实现,仅仅表示成员方提高出口补贴水平的尝试的失败,失败的意图本身不影响其他成员的利益,也不会产生扭曲经济的效果。专家组的推理最终得到上诉机关认同。
     目的解释方法的判断与取舍功能
     当存在两种冲突的文本解释或系统解释结论时,目的解释方法又能起到判断、取舍的作用。在澳大利亚对汽车皮革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供补贴案中,当事方美国和澳大利亚就什么证据才能证明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中“事实上依赖于(contingent)出口实绩”产生分歧。美国主张对“事实上依赖于”作广义的解释。美国认为,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的区别,在于法律标准是明示依赖而事实标准是默示依赖。脚注4并没有排除对出口、出口水平事实的审查,它只是禁止单纯基于出口水平而裁定禁止性出口补贴。因此,应当考虑补贴措施的结构和意图以及有关具体事实。而当实际出口或预期出口是影响授予利益的一个潜在标准时,就应认定为事实上依赖出口的出口补贴。澳大利亚则主张对“事实上取决于”作狭义解释。澳大利亚主张,事实依赖标准仅限于脚注4的规定;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而后者是非立法的行政安排(administrative arrangement)。申诉方必须证明补贴仅有利于出口而不惠及国内销售。专家组指出,如果按照澳大利亚的主张,仅局限于对提供或维持补贴的法律文件或行政文安排条款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补贴是否依赖于出口实绩,这样的裁定会为规避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使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的区别失去意义。专家组解释道,脚注4第二句一方面已经清楚的表明补贴授予出口企业的事实本身不能做为补贴事实上依赖于出口实绩的唯一理由,另一方面也没有将企业出口导向的事实从专家组的分析中排除,即没有将对某一特定公司出口水平的考察排除出专家组的审查范围。因此,专家组得出这样的结论: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和脚注4要求专家组对有关授予或维持补贴的所有因素进行审查,包括补贴的性质、结构和运作,以及提供和维持的背景。在上述解释中,专家组虽然没有明确提到SCM的目的和宗旨,但不难发现,专家组对于美国扩张解释与澳大利亚限制解释主张的取舍,是在立法目的和条约宗旨的指导下做出的。
      目的解释方法有助于系统解释中“上下文”范围的框定条约应依……其上下文……解释”之规定。系统解释特别注重对某一词语在某个特定上下文语境中含义的考查。如何确定用于解释的上下文范围,是系统解释中最核心的问题。根据Ian Brownlie教授的观点,用于条约解释的上下文,除了整个条约正文外,还包括序言、附录、与该条约有关的协定或者其他文件。但在反补贴案件中,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专家组和上诉机关的处理也非常灵活。根据WTO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实践,上下文范围可以小到某一个脚注。例如,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专家组对SCM协定第3条中“依赖”(contingent)的解释就是结合脚注4来完成的。上下文范围也可以是词语的前后搭配。此外,用于解释的上下文范围可以大至WTO框架内的所有其他条约。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为了准确框定上下文的范围,常常借助协定具体条款的立法主旨。例如巴西飞机出口融资项目案中,巴西主张提出第25条的通知规定可作为解释第27条第4款“出口补贴水平”的上下文,但上诉机关指出第25条与第27条的目的不同,前者旨在通过要求成员方通知其补贴促进透明度,并不损及补贴的法律地位;而后者就出口补贴对发展中国家施加了积极的义务,因此否定了巴西提出的将第25条作为解释第27条第4款中的“出口补贴水平”上下文的观点。
     SCM协定的具体条款也可能包含有特定目的
     专家组和上诉机关解释WTO条文时,“‘目的和宗旨’可以是该条款的,也可以是该条款所属‘协定’的,也可以是指总牵头《建立WTO协定》的宗旨和目的。”的确,SCM协定的具体条款也可能有自己的立法初衷和目的,例如反规避。因为SCM协定对补贴下了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此并非所有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补贴行为都受SCM协定的约束。为防止成员方借机规避SCM协定,在许多条款设置上就体现了反规避的立法目的。
     在认定法律上(de jure)的出口补贴和事实上(de facto)的出口补贴时,都应以同一标准解释“依据”的含义。
     除了第3条第1款(a)项之外,第1条第1款a项第iv段也类似。在美国视出口限制为补贴案中,专家组在解释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第iv段时就点明并援引了其反规避的立法目的。该案被诉方美国指出,政府限制出口的行为等同于政府“委托(entrust)或指示(direct)”私人机构行事,因此属于第1条第1款a项第iv段的财政资助形式。专家组采用了目的解释方法来反驳美国的结论。专家组指出,乌拉圭回合前计算补贴量专家小组对政府财政资助形式的特征定性与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第i段至第iii段非常吻合。简言之,谈判史确认,引入由财政资助和利益来作为补贴的两个定义因素,通过将在授予利益时可能构成补贴的政府措施的种类限于明确规定的清单,以求避免对政府措施所给利益的全部抵销。美国借口其他成员方的出口限制措施会对私人机构产生影响,进而将之视为财政资助并认定为补贴,如果这个观点能够成立的话,就会导致不考虑引起利益授予后果的政府措施的性质,对抵销利益重新开启大门。这不仅使财政资助的要求失去实际意义,而且违背了条约有效解释规则和历史解释规则。专家组强调,从立法目的角度来看,第iv段的规定要确保同类的政府经济资源的转让行为,通过基金组织或者私人机构实现时,反补贴的多边纪律不会被规避。反规避这一目的决定了第iv段不能改变第i段至第iii段的行为性质也不能超出其范围。
      系统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根源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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