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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应对TBT/SPS挑战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4937 发布时间:2009-03-12 22:40:42 ]
 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产品面临的技术壁垒威胁和冲击更大,另外,我国产品出口必须遵循国际准则。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我国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核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屡见不鲜,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挑战,建立并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是形势的需要。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也进入了进一步深化的阶段,这是我国完善技术法规体系的大好时机。
          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应对全球技术壁垒挑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构建协调的技术法规管理运行机制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层次上制定具有实质内容的技术法规比较合适。因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比法律的制定程序要快捷和灵活一些,这可以满足技术法规的急需和适应突发情况的立法需求,也有利于技术法规的修订。
         首先,发布决定或行政法规来约束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由于我国还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技术法规,而技术法规的制定又有其独特性,因此,技术法规体系的建立首先应在《立法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程序法的框架下,由国务院制定发布一个关于技术法规制定的决定或一个试行的行政法规来约束、规范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在制定时应考虑WTO有关协定的要求。
         其次,行政法规层面上的技术法规由国务院直接制定,为配合行政法规的实施,国务院各部门按各自职权范围为执行行政法规可制定补充性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层面上的技术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地方自然和文化特点规定适合本区域需要的技术要求。
         第三,技术法规的立法应在现有立法程序的基础上,引入技术专家委员会机制,以对法规在技术上的合理性、是否限制技术的发展和分析评估技术法规的成本效益把关。
         第四,技术法规的实施要靠一个良好的实施监督机制来完成。国外发达国家通常采用根据技术法规的强制认证制度来实现技术法规的目标。具体说,就是通过对涉及技术法规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只允许通过认证的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和被使用。
选择适宜的技术法规立法模式
         各国技术法规立法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将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直接确定并发布为法律规范;二是通过引用标准的方式制定技术法规,即技术法规只对技术要求做出原则性规定,具体技术要求通过引用标准的形式完成。虽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建立的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与其政治经济体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等条件不无关系,但是这种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还是反映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普遍特征,是适应经济技术发展规律的,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模式。建议我国技术法规立法采取第二种技术法规加标准模式。
加快技术法规制定的步伐
         技术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需要依靠制定新的技术法规和调整或废除旧的技术法规来完成,比如,制定新的技术法规,逐步废除旧的相关技术法规。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涉及技术领域的有几百个,但是,绝大部分考虑WTO相关文件的要求不足,是不符合WTO/TBT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技术法规;有些法规仅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管理范围,造成部门之间法规的矛盾,难以协调。其次,分行业、分类别制定针对性强的技术法规。技术法规的制定不能再向大而全的综合性法规方向发展。综合性法规起的是原则性指导、总体规划、方向引导作用,特别是对技术法规类而言,一部足矣。因为技术法规规范的行业和产品种类太多太杂,小到昆虫植物、螺丝零件,大到航天飞行器,想用一部统一的拢括全部的法律法规来把其完整规范,不可能也不现实。再次,调整现行强制性标准,并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技术法规。尽管强制性标准存在一些问题,但在相应技术法规未建立起来之前,不宜立即取消,因为立即取消强制性标准会在一些方面形成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真空”。加强支撑技术法规的标准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制定技术法规时十分重视标准对技术法规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在我国技术法规中对标准的引用。第一,立法上提高对标准的重视。如果技术法规立法中不能充分利用标准化的成果,对于凝结着人类科学、技术、经验成果的标准是一种浪费,对于立法工作也是一种损失,还可能造成重复劳动的现象。第二,制度上要建立起一套规范的引标准入法的立法程序。第三,内容上要考虑引标准入法的主要目的。引标准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因此要尽可能地发挥我国的产业优势、地区优势和比较优势。
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法规建设和标准化活动
争取更多话语权
         2000年10月10日,我国签署《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的接受书,正式加入该协定。该协定书在技术上充分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在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中除要求有较高的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的水准外,还规定了适合发展中国家实施的较低的要求,从而维护了中国相关产业的利益。我国只有积极地参与到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去,创造有利于我国外贸发展的技术法规环境,才能突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垄断,争取到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尤其是加入WTO后,为了适应全球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制定出与国际接轨的经济法律法规,才不至于被淘汰出局,因此,必须重视技术法规体系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目前虽已有先行者的指引,然而后面的路仍然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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