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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确定主要外币贷款利率的解答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4598 发布时间:2008-06-03 11:09:06 ]

    一、确定统一的外币贷款利率的原因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判决支持当事人利息损失主张时,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计算利率。但是,人民银行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动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人民银行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贷款利率。因此,若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判决中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利息计算的利率标准,则在当事人诉请币种为外币的情况下,已缺乏相应的利率标准。若采用以外币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方式,则因存款利率相应偏低,以其为计息方式不利于弥补受损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故判决以外币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缺乏公正性。其次,外币存款利率按金额大小实行不同的利率政策;外币存款利率中的小额存款(指300万美元以下)利率由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分行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情况自主确定。大额存款(指300万美元及300万美元以上)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外币存款利率作为外币贷款利率的判案依据,无法成为被普遍接受的参照基数。

    二、确定外币贷款利率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中均以佗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即Libor(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作为外币贷款的基础利率,在此基础利率上加一定的百分点形成外币贷款利率;所增加的上浮比例,在实践中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上浮比例的范围。另据了解,我国各商业银行除以Libor作为外币贷款的基础利率外,目前尚不存在以其它数值为基数确定外币贷款利率的方式。

    因此,确定外币贷款利率有三个要素:

    1、明确的日期。应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确定以哪一天的Libor为准。目前应为判决生效日。

    2、明确的Libor种类。应根据已明确的日期,联系案件处理的需要,确定这一日的Libor种类。目前应为判决生效日的收盘价。

    3、一定的上浮。Libor单独不可能构成外币贷款利率,它必须有上浮。根据目前情况,该上浮一般不超过3%。

    综上,外币贷款利率的构成如下:

    日期(判决生效日)+Libor收盘价+法院确定的上浮(0—3%)

    三、获取Libor数值

    Libor分为不同期限的七日Libor、一个月Libor、三个月Libor、六个月Libor等不同的利率。其次,Libor涉及币种广泛,美元、英镑、加拿大元、欧元、日元、澳元、瑞士法郎及丹麦克朗等主要币种均有Libor可供查询。具体的Libor数值可从路透咨询平台(Reuter)获取。

    四、本解答供本市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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