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 >> 风险投资
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思考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2941 发布时间:2007-08-09 10:50:31 ]
    本文在阐述有关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对策。

  风险投资是一项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经济活动,要使风险投资活动成为一个顺畅的资本循环和增值过程,必须有中介机构的参与。本文就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含义、特点以及我国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现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对策。

  一、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含义

  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风险资本的附加值,其实质是一个集出资人、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为运作主体,并以风险投资公司为桥梁,以资本市场为枢纽,融风险资本的筹集、投放、退出为一体,将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的有机系统。由此可以看出,要使风险投资活动得以顺畅进行并实现投资收益,仅依靠出资人、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是不够的。通常,在风险投资的出资人与风险投资公司之间、风险投资公司与风险企业之间,风险投资的各类参与者与市场之间大多应有中介机构。所谓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是指通过设计、创立以及运用各种金融、投资工具和手段,为风险企业发展及风险投资公司运作提供融资、财务、科技及法律等咨询服务的独立性中介组织。中介机构在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之所以能起重要作用是因为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专业性。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为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高科技等快速成长型风险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明确的专业领域和业务重点,强调对目标行业的整体状况、发展前景、管理体制、技术水平、项目特点及金融运作的综合研究和全面评估,以保证其专业服务的权威性。

  2、全面性。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注重为风险企业的全面发展提供长期性、阶段性、战略性的财务计划。同时,在风险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商业计划、优化人才结构等诸多方面长期提供协助和参与监控。

  3、审慎性。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在项目的金融包装和运作中注重“审慎、严密”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

  4、独立性。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坚持以策略性业务为主,保持媒介资金需求的纯正角色和独立地位,只与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建立服务供求的客户关系,所以能够广泛服务于各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投资客户,避免潜在利益冲突,在出资者与筹资者中间架起一道桥梁。

  二、我国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发展的现状

  对风险投资公司来说,中介机构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提供传统研究和评估服务;一个是提供谈判服务。为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除一般的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基金、资产评估机构、科技中介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外,还有一系列为监管风险投资公司、风险企业以及政府、出资人、公众等的投资活动而专门设立的特殊中介机构,如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项目市场潜力调查机构、督导机构、履行监管和自律职能的行业协会等。

  由于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很薄弱。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风险投资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力量薄弱。人才问题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主要因素,风险投资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具有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由于我国教育制度和人才流动体制的制约,导致人才缺乏。我国高校专业划分过细,学技术的不懂管理、不懂市场、不懂金融;学财经的、学管理的,不懂技术。因此难以培养出复合型人才。从人才流动体制看,我国缺乏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不利于发挥人才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培养出风险投资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近年来,虽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有了一定发展,但大多功能单一、结构不健全、提供的信息服务不及时或缺乏准确性,而且中介方的地位及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没有形成与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相适应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因为缺乏相应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得不到更好的规范和监督,使风险投资在其发展的各个环节得不到良好的服务。

  3、各种中介机构组织混杂,没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由于风险投资体系建设和管理经验的积累是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在初始阶段,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单靠政府解决,会延缓风险投资体系的成长过程。由于某些现实中急需的法规和法令的出台,总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滞,将会造成一定的管理真空。风险投资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处理风险投资初始阶段的新问题,而我国却缺少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

  4、无明确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通过市场准入条件将不合规定的中介机构拒之门外,可促进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对策

  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国情的中介机构体系是发展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主要对策。这些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应具有的功能与作用是:

  1、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它是由风险投资主体和风险投资对象自发组织起来的行业自律组织,能在许多方面发挥政府和主管部门难以发挥的作用。在风险投资体系建设的初始阶段,行业协会可担负组织培训的任务,讲授风险投资知识,为风险投资培养专门人才;在风险资本运营阶段,行业协会还可与国际接轨,在政府不便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作用。

  2、标准认证机构。标准认证机构一般是指为鉴别企业是否属于高科技范畴及所开发的技术是否有先进水平而设立的中介机构。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特殊优惠,科技风险投资系统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投资、融资、股票交易等方面的有利条件,而且高科技领域门类繁多、情况又很复杂,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企业的高新技术身份进行强有力的鉴别,以维护风险投资领域的正常运行秩序。这类中介机构应主要由科技、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是依据市场机制对高科技企业中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价估量的中介机构。知识产权的估值可以为高科技企业中科技成果或无形资产所占股权比例提供可参考的科学依据;也可为符合条件可在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高科技企业,在申请上市时向上市审批部门提供企业总资产规模评价的依据。

  4、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是接受风险投资机构或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机构的委托,专门对某些高科技项目进行客观的市场前景评价的中介机构。其调研报告,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评价项目的市场前景、盈利水准、产品生命周期、现金流量、财务结构、改进方向等问题提出意见。上述职能也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咨询机构或专门从事市场调研的中介机构承担。

  5、督导机构。督导机构是根据有关规定,或是接受有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等的委托,对高科技企业的业务活动提供咨询辅导和监督的中介机构。督导员对被督导企业每年至少发表一份督导报告书。在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接受不少于二年的督导。被督导企业若出现违犯法规等不良行为,督导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承担督导职能的中介机构,其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企业管理经验人员、注册会计师、律师、金融专门人才分别不少于2人。

  6、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是为高科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提供担保服务的中介机构,它的设立可视为政府对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活动实施扶持改革的一个举措。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风险资本退出方式比较研究
下一篇:  中国式风险投资之路怎么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