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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的典型手段与防范
[ 作者: 来源:《全球商人学院》 点击次数:2704 发布时间:2007-08-07 11:54:53 ]
    跟单信用证是由一国银行以进口商名义向另一国银行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授权后者在一定期限内,向信用证指定人□出口商□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其条件是,出品商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它还可被视为从一国向另一国交货时,用于融资的专门技术工具。

    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只与单据而不与货物打交道。他们为国际贸易融资所担负的责任及实施程序,几乎绝对依赖单据。如买卖双方遵守基本的信誉,跟单信用证体系会运转良好。如若不然,这一体系则极易产生伪造、篡改或滥用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常见的信用证欺诈典型手段 1.对买方施诈。欺诈分子提交为伪造的信用证项下包括提单在内的各种单据,但根本不发运任何货物,或发运货物与托收货款相差甚远。

    2.对卖方施诈。吉林中行在某年受理吉林外贸开发公司的一项信用证业务中发现,该公司所持的中南银行香港分行开立的信用证副本,涉及金额大,却无单据要求。后发现印鉴不符,多处有疑点。诈骗犯以信用证与吉林某公司签订了数亿元人民币的合同,并骗取了该公司3万元的质量保证金。 3.对银行施诈。如果买方信用证申请人□与卖方□信用证受益人□相互勾结,欺诈为购货提供资金的银行,那么银行也会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需要以低息融资的出口商也利用信用证保持现金流量,编造虚假的交易,请求银行对那些实际是由与信用证受益人紧密相关的当事人开具的信用证进行贴现。如果这些公司无法解决资金困难,留给银行的就是一些巨额呆账。

    某些利用跟单信用证进行欺诈的人组成严密的犯罪团伙,他们首先搜集有关目标银行的情况,特别是他们的信用证格式及出证系统,精心策划其阴谋,装作买方和卖家,利用伪造的单据联合欺诈一家或数家银行。

    通常,他们伪造成批的信用证,以增加可获得的金钱数额,然后,这些伪造的信用证被以正常的方式送往一家通知行,由其通知受益人。此时,欺诈团伙的受益人已使用虚假名称注册了公司及开立了银行账户。为了得到信用证项下规定的必要单据,欺诈团伙不是伪造此类单据,就是发运一些不值钱的东西,并向通知行提交这些单据,然后便逃之夭夭。只有当通知行想从所谓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得到偿付时,欺诈才会败露出来。

    4.其他。卖方伪造跟单信用证所要求的发票、装箱单、许可证、产地证、品质单及承运公司和船名等,上述列举并非详尽无遗,信用证可以规定跟附各自独立的单证达16种之多。他们可以在既无货、又无船的情况下,伪造上述全部单证,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空子,使伪造的单证表面上与信用证一致,然后凭这些空头票证顺利通过议付行、开证行结汇,轻而易举地骗走买方货款。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购买商的代理人通常被邀请去参观所谓正在待运、放在仓库里的货物。这些仓库一般都位于边远地区,所谓参观也是安排在傍晚,购买商或购买商的代理人只看到了货物,而没有看到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一旦信用证开出,所有所谓完整有效的提单和单据就会交到受益人银行,当货款转到该受益公司的银行账号,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就可被提走,甚至可以现金形式提出,然后随供货商一块溜之大吉了。在所有这类案件中,文件都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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