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民商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的离婚诉讼文书的效力的复函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2315 发布时间:2007-08-01 10:07:33 ]
1991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1991年4月28日)

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我驻加拿大使领馆对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国公民姚开华寄给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文书不予办理公证,如何确认其诉讼文书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外交部领事司的意见认为,因私出境后,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为离婚而要求我使领馆办理诉讼文书公证的,由于其诉讼文书是在国内使用,与其非法居留地不发生关系,也不涉及我与该国关系,可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据此,你院可告知姚开华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公证手续。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下一篇: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