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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制度与税务管理
[ 作者:单晨光 郑卫东 来源: 点击次数:3184 发布时间:2007-07-31 14:47:31 ]
美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税收制度 

  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个人所得税。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为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5)个人所得税采取先按季预缴,再按年申报清缴和部分预扣两种方式。即:职业固定的雇员,其工薪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雇主预扣代缴,年终由纳税人申报结算;纳税人的其他收入,按季自报缴纳,年终结算;资本利得税在出售股票、财产取得收入时课征,年终不再申报;外国人在美国按总额单一税率所纳税款在取得收入时预扣,年终不再申报。 

  公司所得税。(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2)课税对象:美国公司来源于国内外的收入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3)应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联邦公司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主要包括: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用等)、税收(已纳州、地方和外国政府的税收)、营业损失(呆帐损失、自然灾害等)、折旧与损耗(固定资产折旧、油井损耗等)和其他扣除。州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则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4)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至30%,超额累进征收。外国公司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由付款单位按30%的比例税率预扣税款,不再办理申报结算。州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到10%,各州不一。(5)允许公司自行选定纳税年度,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的纳税年度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动。 

  社会保障税,也称薪工税。该税现已成为美国第二大税种。(1)社会保障税由联邦保险税、铁路公司退职税、联邦失业税和个体业主税四税组成。现已有98%以上的工资收入者(含个体职业者)缴纳此税。(2)社会保障税采用15.3%的单一税率,由雇主和雇员各付一半,雇员应负担的部分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扣交,并代其报税。(3)只对纳税人年度工薪收入超过72000美元的部分征税。

  财产税。财产税是一种对物税,课税基础是财产的价值。美国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是各州政府收入的支柱,财产税一般占州税收收入的80%以上。(1)财产税的课税基础是税务部门为税收目的而估定的财产价值,纳税人必须据此纳税。(2)应税财产主要指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只有少数州对无形资产征税,但税率都很低。(3)大部分州的财产税税率在2%到4%之间,少数州及大城市(如纽约)的税率则较高。(4)购房的银行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
 
  销售税。州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课征普通销售税,联邦政府则对某些特殊商品征收,如酒税、烟税和限制特定消费或行为的麻药税、赌博税等。除新罕布什尔、俄勒冈、蒙大那、特拉华和阿拉斯加等5州外,其他都征收销售税,税率大多为4%到5%有10个州超过5%(如加州为7.75%)。 

  遗产税与赠予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征收此税。有些州政府不仅对遗产征税,而且对接受遗产的人还要再征一次税。(1)遗产税对死亡者的总遗产课征,由遗嘱执行人纳税。遗嘱执行人在未纳税前不得将遗产分给继承人。(2)计算应税遗产时,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统一税收抵免额和配偶遗产税减免额。统一税收抵免额逐年变动,配偶遗产减免额为50万美元。(3)税率为10%至70%的21档全额累进税率。(4)每个公民的终身免税额为675000美元,每人每年赠送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可免税,超过1万美元的部分就可使用自己的终身免税额度。 

  除上述主要税种外,美国还有商业税、泊车税、公用事业税、酒店税、体育馆税、汽油税等等。美国没有单独的农业税收,农业收入也按统一的税种征税,但享受更多的优惠。 

  税务管理 

  与联邦制相适应,税收管理体制也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构成,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和固定的收入来源。联邦政府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国内消费税、关税、遗产与赠予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州政府主要征收销售税、州个人所得税、州公司所得税、州消费税等,销售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则主要征收财产税、地方销售税、地方个人所得税等,其中财产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在税收收入总额中,联邦税收收入占60%左右,州和地方占40%左右。 

  联邦税法由国会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颁布实施细则,由税务局解释执行;各州和地方议会可自主制定各州或地方征收的税种和征收办法。 

  美国联邦、州、地方三套税务机构,分属各级政府,各司其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美国国税局局长必须由总统提名,经国会通过后任命。国税局、州税局和地税局拥有独立的执法权,有权根据税法解释税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如果纳税人不服,可申请法院裁决解释,其他部门无权干预;有权根据税法对欠税多少进行估算,欠税人如不服,须负举证责任。 

  美国人的纳税意识很强,大都能自觉如实报税、缴税。但美国公民和公司一般不亲自申报纳税,而是委托会计公司代办纳税。 

  在美国,除小额交易外,其他交易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否则就是违法。在银行开户必须有身份证明,每个美国人(含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一个社保号,银行按社保号把每个人的利息收入按税法规定报告给税务局。同时,联邦与地方税务局、税务局与海关等有关部门之间互通信息,使税务局能及时、全面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美国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有关帐簿和记录进行稽查,有权召集纳税人到税务局接受调查、出示会计记录,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判断是否有偷税行为。纳税人如不缴税,针对不同情况,税务局有权行使三种权利:一是抵押权,即有权以纳税人的房地产地契为抵押,督促纳税人付清欠税。二是强索权。即税务局可以冻结纳税人财产用于清缴税款。三是占有权。指税务局有权依法处置纳税人财产,用以缴税。 
 
  美国十分重视运用先进技术管理税收。仅1997年,联邦就拨付3.36亿美元预算用于税务局的技术更新,其中改造计算机信息系统花费2.06亿美元。现在,税务局已能每天24小时直接处理纳税人的电子报税、电话报税,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美国各州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一般有五个:法制机构,负责税法执行的一般解释、宣传、复议、应诉等;审计(稽查)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调查及处理;研究统计机构,负责税收收入的统计和分析;征收机构,负责接受和处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征收;服务机构,负责人事、财务、接待。美国对税务审计很重视,如,夏威夷州税务局从事审计的人员占正式职工的55%以上。 

  启示与借鉴 

  之一:必须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培养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是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一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并以经常性宣传和违法责任(包括曝光税案)为重点。二是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让那些想违反税法者不敢为、不愿为,并在学习税法上变被动为主动。三是彻底转变经济要发展税收就要减免的经济税收观,依法治税才是税收支持经济发展的最佳途径。四是要改变执法让路保稳定的观念。只要税务机关的行为合法,企业破产就不应追究税收的责任,相反,税收确保了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经济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之二:必须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好的税制应该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协调,我国税制还应作进一步完善。一是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界定国家税收体系及中央与地方税收体系、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关系、税务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等,避免政策随意性带来不良影响。二是实行税收法定原则,除立法机关外,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设定公民和法人的纳税义务,政府和税务主管部门只能在法律授权内制定实施办法等。因此,应将我国现行各税种的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授权地方开征的税种也要由省级人大立法,严禁越权制定税收政策。三是正确认识增值税。我国应该从税制优化和征管效率上对增值税的优劣作冷静思考,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应研究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合理解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均问题。四是研究开征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等,逐步取消屠宰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等税种。五是实行国民待遇,统一内外税制,当前重点是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六是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两种方式,并分别规定免税额。七是改革农业税制,尽快修改《农业税条例》,改征实为征金,统一由地税机关征管,避免多头收税和管理。从长远讲,可考虑统一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如对农业收入征收增值税、所得税或者只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税。 

  之三:必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税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影响税收执法公平,影响纳税人的平等竞争。一要规范税收管理,包括科学划分财政与税务、国税与地税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严格按照各征各税原则征收管理;共享税实行“税源共享,分离(或分项)征收,分别管理”。二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税收管理。三要在存款实名制基础上,逐步实行除小额交易可使用现金外,一律转帐交易的支付体系,并实现税银联网。要进一步宣传税法,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五是可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税务登记等,提高征管效率。六是要大力发展和规范税务代理,使办税社会化。 

  之四:必须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我国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政策调整往往要么滞后(如农业税政策),要么不切地方实际,并且大多对地方不利(如燃油税所代替的费原是地方收入,改为税后却成为共享税,并且中央占了较大部分;支持经济发展的税收减免大多以减少地方收入为代价等),因此应赋予省级人大必要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以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 

  之五:必须正确对待税收计划。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根据经济税源和税制测算当年税收收入,政府不下达税收收入任务,税务机关的职责就在于依法征收。实践证明,下达收入任务不但影响执法,还影响经济长期发展。因此,我国应根据经济税源和税制指导税收征管,不再下达指令性任务;考核税务工作不再只看收入任务完成与否,而应从执法、收入、队伍等方面综合考核并以是否严格执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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