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典型案例
韩国LG全身而退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249 发布时间:2007-07-27 15:35:14 ]
    法院网消息   被媒体称为京城第一号知识产权案的北京蓝光电梯公司诉韩国LG产电株式会社、韩国LG电子株式会社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北京蓝光公司败诉,1亿元人民币的索赔请求被驳回,并要承担51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面对此判决,北京蓝光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不服。


  此案的焦点主要是在判定北京蓝光公司所有的“LG加图形”注册商标与LG电子株式会社所有的“LG及图”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上。由于蓝光公司“LG加图形”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梯类商品上,而LG电子株式会社所有的“LG及图”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定,也是使用在第7类升降机、电动扶梯类商品上,因此,属于在相同和近似商品上的使用,若商标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


  为证明韩国LG侵权,北京蓝光公司提交了很多证据,仅公证书就有多份,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等地公证处出具的。但是,众多的证据也没能说服法庭。


  在判决书上,记者看到这样的字眼,“蓝光公司所有的‘LG加图形’商标与韩国LG的‘LG及图’商标从总体上看,两者区别占主要部分,文字部分一为汉语拼音字母,一为英文字母,是两种不同的语言文字,虽然字母写法相同,但发音不同,因而不应认为是相同”。另外,法庭认为韩国LG不构成侵权的另一个主要理由是:蓝光公司从未生产过电梯整梯,仅生产过电梯的核心部分和进行电梯维修,从此角度而言,起码截至到蓝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止,蓝光公司所有的“LG加图形”注册商标与韩国LG的“LG及图”商标,在电梯这种商品上,在客观上没有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可能,并且本案涉及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电梯,而不是普通的日用品。电梯的消费者一般是单位,对所购买的电梯,要较普通消费者对一般日用品给予的注意力大得多,对于二者的商标,消费者在对其施以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误认。


  此案判决目前尚在上诉期内。主审法官程永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涉外的知识产权案越来越多,争议标的额上亿元的案件也不时出现,不管蓝光公司是否提起上诉,他都想提醒企业,对自己的权利范围要清楚,要客观。在侵权不能完全确认时,索赔额不宜过大。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华达电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下一篇:  外商涉嫌侵害中方“塞思”商标专用权被起诉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