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 >> 外商投资
保险QDII政策出炉 外投总额不超上年总资产百分之十五
[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次数:3272 发布时间:2007-07-26 16:16:55 ]

    中国保监会昨日(7月25日)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至此,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QDII政策都已出台。

    根据《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委托人可在此范围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到2006年末,保险业总资产达1.97万亿元,据此测算,将有近3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寻找投资渠道。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品种包括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另据了解,《办法》的配套文件《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基本成型,其中明确,保险资金可投资境外主板市场的绩优蓝筹股。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离岸公司常见词语解释
下一篇:  物权法与国际投资的国有化及征收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