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低税点
许多国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按公司征税,而按各个合伙人征税。
[案例]
纳税人杰克逊经营一家水果店,年盈利2万美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0%,纳税人杰克逊可净得税后利润12000美元(即$20000-$20000×40%)。这家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0%,税后利润14000美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杰克逊还要再交一道个人所得税5600美元(即$14000×40%)。这样,杰克逊净得税后利润只有8400美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款3600美元(即$11600-$8000)。面对这一现实,专家们可以告诉杰克逊不要作出组织公司的决定。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不管考虑得如何周全,税收负担在不同税收人、不同征税对象之间,总有安排失当之处,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选择的余地。
2.利用税收优惠待遇
世界各国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诸如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纳税人在利用优惠待遇上大有文章可作。
[案例]
一个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买进低税国内被清盘的亏损企业,来减轻税负。假定高税国美国的圣力科公司原应税所得5000万元,所得税率60%,应征所得税3000万元。新加坡的兴泰公司亏损1000万元,圣力科公司支付500万元将兴泰公司购进,作为圣力科公司的子公司。在两公司所得汇总计算后,所得税可以少交600万元。减去购进支付的500万元,圣力科公司还可净得100万元。即圣力科公司在这次购买中,获得了相当于500万元资产的一家公司,但其分文未付,反而还得到100万元收益。
计算如下:
圣力科公司原应税所得:5000万元
兴泰公司亏损额:1000万元
避税收益1000万元×60%=600万元
支付购进兴泰公司投资:500万元
净收入:100万元
通过这种选择,纳税人少缴了税款。
[案例]
太郎先生是日本居民,在避税港巴拿马设立一家享利田公司,并拥有该公司40%的股份。另外60%的股权由宁娜、巴特、山本各拥有20%,宁娜、巴特先生非日本居民,山本为日本居民。依据日本税法规定,设在避税港的公司企业,如50%以上的股权由日本居民所拥有,这家公司的税后利润即使没有作为股息汇回日本,也要申报并计税。而太郎、山本两先生的股权均未超过法定的50%,结果享受到了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