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1日修订) 第一条 在开发信贷协定上的应用
一、 通则的应用 本通则阐述了普遍适用于协会给予其会员国开发信贷的某些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提供任何开发信贷的开发信贷协定,其适用程度和可修改程度应按该协定规定。 二、 与开发信贷协定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条款与本通则某条款不一致时,则应以该协定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定义;标题
一、 定义 下列各词用于本通则时,其涵义如下: 1.“协会”指国际开发协会。 2.“银行”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3.“开发信贷协定”,由于此类信贷协定可以不时修订,系指已经运用本通则的具体开发信贷协定。其包括所运用的本通则,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补充规定,以及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 4.“信贷”指开发信贷协定中所提供的开发信贷。 5.“借款人”指得到信贷的协会会员国。 6.“一个国家的通货”指在所涉及的时间内,在该国作为偿付公私债务所使用的法定通货的硬币或货币。 7.“美元”或“$”符号,指美国货币中的“元”。 8.“信贷账户”指协会在某账簿中在借款人名下开立的账户,并把信贷金额记入其贷方。 9.“项目”指开发信贷协定所说明的给予信贷的项目或规划,在借款人和银行商定的情况下,可以经常对此说明作出修正。 10.“外债”指用或将用非借款人属国货币支付的任何债务。 11.“生效日”指开发信贷协定根据第13.03节规定,开始生效实行的日期。 12.“税收”指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定之日或是在此后课征的任何性质的课税、征税、杂税和关税。 13.“结账日”指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的日期,从该日起,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终止其自贷款账户中提取迄该日止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额的权利。 14.“特别提款权”和“SDR”符号,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照其协定条文确定价值的一种特别提款权。 二、 参考条款 本通则中所提及的参考各条或各节,系指本通则中的各条或各节。 三、 标题 条和节的标题以及目录,只是为了便于查考而列入,不是本通则的一部分。
第三条 信贷账户;手续费;偿还;还款地点
一、 信贷账户 信贷金额应记入信贷账户的贷方,借款人可以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本通则之规定提取信贷款项。 二、 手续费 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收费率,对已不时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金额交付手续费。借款人应对协会按照第5.02节规定作了特别承诺的不时已支付而尚未偿还的本金金额,每年另付百分之零点五(1%的一半)的附加手续费。 三、 手续费的计算 手续费应以一月30天,每年360天计算。 四、 偿还 (a)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规定分期偿还自信贷账户提取的信贷本金额。 (b)借款人有权在偿还期前归还借款人所指定的开发信贷的任何一期或几期应该到期归还的全部或部分本金金额。 五、 还款地点 信贷的本金和手续费应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地点偿付。
第四条 货币条款
一、 提款使用的货币 除借款人与协会另有商定外,从信贷账户中所提的款项,应该以为了偿付用信贷款项提供资金的那些已付或应付开支的相应货币来支付,但如所提取款项是为了偿付用借款国货币开支的款项时,应该按照协会不时合理选定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来支付。 二、 偿付本金和手续费使用的货币 (a)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为了本节之目的而规定的货币,或按本节(c)或(e)款规定而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合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偿付信贷的本金和手续费。 (b)为了本节的目的,“合格货币”一词指协会为了其业务的目的,不时决定可以自由兑换的或自由换成协会其他会员国货币的协会任一会员国的货币。 (c)如果任何时候借款人打算自一定的未来偿付日起,用某种合格货币,而不是用所规定的,或是到当时为止系根据本节(c)款所指定的,或是按照下文(e)款选择的货币来偿付该项本金和手续费,则借款人应在偿付日前三至五个月,向协会发出一份写明这种意思的通知,并指定该另一种合法的货币。在收到该通知以及该偿付日开始时,所指定的货币就是偿付该项本金和手续费所用的货币。 (d)如果任何时候协会决定,按照本节条款,可用以偿付的某种货币不是一种合格货币,协会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并向借款人提供一份合格货币的清单。 (e)从发出该通知起30天内,借款人应书面通知协会,它从该清单选定的一种用以偿付的货币;如未有做到这点,则协会为此目的应从该清单选定一种货币。一旦以任何方式选定,自上述30天以后的偿付日开始,该项本金和手续费即应以所选择的货币偿付。 三、 偿还金额 应该偿还的信贷本金额应与各提款的日期自信贷账户提取的一种或若干种货币换算成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相等(按偿还该款项的日期或各个日期确定)。 四、 用其他货币购买提款所需的货币 如果需用任一种货币支付提款,而协会为了该项提款而用别种货币购买之,则为了第4.03节之目的,这样提取的信贷部分应视为用该另一种货币从信贷账户提款。 五、 货币的定值 为了开发信贷协定或任何适用本通则的其他协定之目的而需用另一种货币确定一种货币价值时,协会应尽可能合理地确定其价值。 六、 还款的方式 (a)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要求,需要某一国家的货币偿付协会时,偿付的方式和取得偿付所使用货币的方式,应为该国法律所许可,以便进行此类偿付,并能把该项货币存入协会在该国存款处的协会账户上。 (b)信贷的本金和手续费的偿付不得受借款人施加的任何条件或该国领土内任何限制的约束。
第五条 信贷款项的提取
一、 自信贷账户提款 借款人应该有权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本通则之条款,从信贷账户中提取为了项目而已经花费的款项,如果协会同意的话,也可以提取准备花于项目的款项。但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有商定,否则提款不得用于支付花在任何非银行会员国(瑞士除外)国内的费用,或用来支付在此类国家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费用。 二、 协会的特别承诺款 经借款人的要求,协会可以根据协会与借款人所商定的条款和条件,书面承诺特别承诺款,承担向借款人或其他方面支付由开发信贷协定名下提供的开支款项,而不受以后协会或借款人作出的暂停或取消信贷决定的影响。 三、 申请提款或申请特别承诺款 如果借款人要从信贷账户中提款,或根据第5.02节规定,申请协会承担特别承诺款,借款人应向协会递交一份按协会合理要求格式填写的申请书,此申请书并应包括协会合理要求写入的声明和协议。与项目开支有关的提款申请,包括按本条所要求的文件,应迅速提出。 四、 重新分配 尽管开发信贷协定确定或提到了一笔信贷额的分配或提款比例,如果协会合理地认为,当时分配给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任何提款名目的、或通过修订而对该名目增加的该笔信贷额不足以支付该名目下所有开支的原定比例,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 (a)将当时分配给另一名目的并按协会的意见无需用于其他开支的信贷款项重新分配给该名目,以弥补预计的不足。 (b)如果重新分配不能完全弥补预计的不足,则减少当时可适用该开支的提款比例,以便该名目下的进一步提示可以持续到所有该名目下的开支得到满足为止。 五、 签署提款申请的授权证明 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供受权签署提款申请书的一个或几个人员的授权证明,并提供该人员的签字真迹样张。 六、 证实性证明 无论在协会已认可所申请的提款之前或之后,借款人都应向协会提供协会合理要求的那类用以证实申请的文件和其他证明。 七、 申请书和各种文件的完善性 每份申请书及其附属文件和其他证明的格式与内容都必须完善,足以向协会证实,借款人有权从信贷账户中提取所申请的款额,并且从信贷账户中所提的这笔款项将只用于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的目的。 八、 税收处理 协会的政策是,信贷款项将不为支付借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地对货物或劳务,或该货物或劳务的进口、制造、购买或供应所征的税收而提取。为了此目的,如果对信贷款项名下的任何项目征收的税额减少或增加,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增加或减少开发信贷协定为该项目确定或提到的提款比例,以符合上述协会的政策。 九、 协会的支付 协会只把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款额支付给借款人或根据借款人的要求支付。
第六条 取消和暂停支付
一、 借款人提出的取消支付 借款人可通知协会,取消尚未提取的任何数额的信贷,但借款人不得取消协会根据第5.02节已承担特别承诺义务的任何金额。 二、 协会提出的暂停支付 如发生并持续存在下列暂停支付的任一种情况,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暂停借款从信贷账户中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a)借款人未能偿还(I)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或(II)根据与协会签订的任何其他开发信贷协定;或(III)根据与银行签订的任何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或(IV)由于银行向借款人同意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任何担保或其他种类的金融义务而应对协会或银行偿付的到期本金、利息、手续费或任何其他款项(尽管第三方可能支付了这些款项)。 (b)借款人未能履行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c)(I)由于借款人未能履行其与协会签订的任何一项开发信贷协定或与银行签订的任何一项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银行或协会已全部或部分暂停借款人根据上述开发信贷协定或贷款协定提款的权利;或是(II)由于借款人未能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由借款人担保的任何一项贷款协定的义务,银行已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借款人根据任一贷款协定提款的权利。 (d)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所出现的种种情况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局面,使项目不可能执行,或使借款人不可能履行其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义务。 (e)借款人(I)已被暂停协会会员国资格,或终止成为协会会员;或(II)终止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 (f)在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日后,正式生效之日前,发生了某种情况,使协会有权暂停借款人假如开发信贷协定在该情况发生之日生效,即可从信贷账户中提款的权利。 (g)借款人在开发信贷协定中或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所作的陈述,或因此而提供的任何有关声明,并企图以此作为协会发放信贷的根据,在实质性方面有任何不正确之处。 (h)出现了开发信贷协定为本节目的而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 除非协会已通知借款人,根据具体情况其提款权已全部或部分得到恢复,否则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款的权利,将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全部或部分地被暂时停止,直至导致暂停支付的情况不再继续存在为止。 三、 协会提出的取消支付 如果(a)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任何一笔信贷金额的权利连续被暂停了30天,或(b)经与借款人协商后,协会在任何时候决定,某一笔信贷金额并非应从信贷款项提供资金的项目费用所需,或(c)协会在任何时候决定,任何项目的实施与开发信贷协定规定或提到的程序不一致,并且该项目所支付的开支与信贷款项提供资金的要求不符,或(d)在结账日后尚未从信贷账户中提出的一笔信贷金额,则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终止借款人提取该金额的权利,发出此类通知时,这笔信贷将被取消。 四、 特别承诺款款额不受协会提出的取消或暂停支付决定的影响 协会提出的任何取消或暂停支付决定,都不适用于协会根据第5.02节承诺的任何特别承诺金额,除非该项特别承诺另有明确规定。 五、 取消支付在信贷分期偿还方面的应用 除非协会与借款人另有商定,任何取消支付应按比例地应用于在该取消日之后到期需归还的各期信贷本金额。 六、 暂停或取消支付决定后的条款有效性 除非本条已有明确规定,开发信贷协定的一切条款,在任何取消或暂停支付决定后,仍然继续全面有效。
第七条 偿还期的提前 一、 造成偿还期提前的情况 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并持续下文所规定的(如有规定的话)一段时间,那么在其后持续阶段的任何一个时间,协会经考虑选择,可以通知借款人,宣布当时已经支出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额到期,并应与手续费一并立即偿付,一经宣布,此类本金连同手续费立即到期,并应立即偿付: (a)拖欠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所必须偿付的本金或任何其他费用,并拖欠达30天之久。 (b)拖欠(I)根据借款人与协会签订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或(II)根据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任何贷款协定或保证协定,或(III)由于银行经借款人同意对第三方提供的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种类的金融义务而应对协会或银行偿付的到期本金、利息、或其他任何款项,并且拖欠达30天之久。 (c)借款人一方违约不履行其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应履行的任何其他义务,并且在协会就此通知借款人后,该违约行为还持续了达60天之久。 (d)发生了开发信贷协定为了本节的目的而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并持续了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如有规定的话)一段时间。
第八条 税收
一、 税收 (a)信贷的本金和其他费用,应全部偿付,不得因借款国或其领土内课征的税收而有所扣除,也不须缴纳借款国或其领土内课征的税收。 (b)开发信贷协定和运用本通则的任何其他协定的签署、传送或注册,或与此有关事项,均免缴借款国或借款国领土内课征的税收。
第九条 合作与情报资料;财政与经济数据资料;项目实施
一、 合作与情报资料 (a)借款人与协会应充分合作,以保证实现信贷目的。为此目的,借款人和协会应该: (I)经任一方的要求,经常就项目的进展,信贷目的,以及各方履行各自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情况等问题交换意见,并向另一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的情报资料; (II)迅速相互通知任何妨碍或可能妨碍上述(I)提到的事项的情况。 (b)借款人应对协会委派的代表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使其能为了与信贷有关的目的而访问该国领土的任何一部分。 二、 财政与经济数据 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供它所合理要求的,与该国财政和经济情况有关的一切资料,包括其国际收支和外债情况,以及其政治和行政分部门和借款人或其任何此类分部门所有的、所控制的、或为它们或为它们的利益而工作的任何实体,以及为借款人执行中央银行或外汇平准基金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任何机构的一切该类资料。 三、 保险 借款人应将用信贷款项进口的货物投保,或促使其投保,或为其作好充分的保险准备,以防在该货物的购买、运输以及交付到使用地或安装地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任何对该保险的补偿应用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以便更换或修复该货物。 四、 货物和劳务的使用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只能将信贷款项购买的所有货物和劳务用于项目。
五、 计划和安排 借款人应按协会合理要求的详细程度,在作准备后迅速向协会提交或促使提交项目计划、说明书、报告书、报告、合同文件、项目建造和完成安排,以及任何上述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或附加材料。 六、 记录和报告 (a)借款人应(I)保持足以记载和把握项目进展(包括项目费用和收益情况)、辩别用信贷款项购买的货物和劳务、以及表明该货物和劳务在项目中使用情况的记录和程序;(II)使协会代表能够访问项目的任何设施和建设工地,以及检查用信贷款项购买的货物和任何与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有关的工厂、装置、工地、工程、建筑物、财产、设备、记录和文件;(III)在协会的合理要求下,定期向协会提交有关项目、项目费用和在恰当时包括其收益情况、信贷款项的开支以及用该款项购买的货物和劳务的所有情报资料。 (b)当用信贷款项购买的货物和劳务的任何合同达成时,协会可以公布一份有关此合同达成的说明书、合同投标当事人的姓名和国籍、以及合同价格。 (c)在项目完成后,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结账日之后6个月、或借款人和协会这一目的商定的以后某日期,借款人应按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迅速准备并向协会提交一份有关项目执行和最初经营,项目费用和收益,借款人和协会各自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以及信贷目的的实现等情况的报告。 七、 维护 借款人在任何时候都应经营和维护,或促使经营和维护与项目有关的设施,并在需要时迅速给予上述设施以一切必要的修理和更新。 八、 土地的获得 借款人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为获得项目执行所要求的土地和土地权利的一切必要的行动,并且经协会要求,应迅速向协会提供协会感到满意的证明,表示该土地和土地权利可以为有关项目的目的所利用。
第十条 开发信贷协定的必须执行性;未能使用权利;仲裁 一、 必须执行性 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借款人和协会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协定的条款生效并必须执行,而不管任何国家或其政治组成部分的法律有何相反的规定。借款人或协会都无权在根据本条而采取的任何法律行动中,因为《协会协定》的任何条款而坚持主张本通则或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条款是无效或不能执行。 二、 未能使用权利 任何一方拖延使用,或忽略使用其根据开发信贷协定而具有的对于任何违约事件所应有的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办法,都不得有损于这些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办法,也不得被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办法,或被视为默认这种违约;该方对任何违约事件所采取的行为或表示的默认,都不得影响或有损于该方对任何其他或以后的违约事件所应有的任何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办法。 三、 仲裁 (a)开发信贷协定双方对该协定产生的任何争议,以及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下文所规定的仲裁法庭,通过仲裁来解决。 (b)此类仲裁的双方,应为协会及借款人。 (c)仲裁法庭由三名仲裁人组成。仲裁人的指定方式如下:一名应由协会指定;第二名应由借款人指定;第三名仲裁人(下文有时称为裁决人)应由双方协商指定;如果当事双方意见不一致,则应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如果未能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的话,则由联合国秘书长指定。如果有一方未能指定出仲裁人,该仲裁人应由裁决人指定。如果根据本节规定所指定的仲裁人辞职、死亡或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按上述指定原仲裁人的方式指定其继任人,并且该继任人具有原仲裁人的一切权力和职责。 (d)当另一方接到一方根据本节而提出仲裁要求的通知时,仲裁要求即可成立。此类通知应包括一份声明,阐明争议的性质或提出仲裁的权利要求,所寻求的解决争端方法的性质以及提出仲裁要求一方所指定的仲裁人姓名。接到此类通知后30天内,当事另一方应将它所指定的仲裁人的姓名通知提出仲裁要求的那一方。 (e)如果在提出仲裁要求的通知发出后60天内,当事双方未能商定裁决人人选,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本节(c)款的规定,要求指定一名裁决人。 (f)仲裁法庭应在裁决人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此后,应由仲裁法庭决定于何时何地开庭。 (g)仲裁法庭应决定与其权限有关的一切问题,并在符合本节各款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其程序,如双方另有商定则除外。仲裁法庭的一切决定均应经多数表决作出。 (h)仲裁法庭应公正地倾听双方意见,并应作出书面裁决。此类裁决书可以缺席裁定。由仲裁法庭多数成员签字的裁决书即成为该法庭的裁决。应转交当事双方各一份签名的裁决书副本。任何根据本节规定作出的裁决即为最终裁决,并对开发信贷协定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各方都应遵守并执行仲裁法庭根据本节规定所作出的任何裁决。 (i)当事双方应确定仲裁人和执行仲裁行动所需的其他人员的报酬金额。如果当事各方在仲裁法庭开庭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仲裁法庭可根据情况,确定合理的金额。每一方应负担自己的仲裁诉讼费。仲裁法庭的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担。与仲裁法庭费用的分担或与支付此类费用的程序有关的任何问题,应由仲裁法庭决定。 (j)在解决开发信贷协定双方间所发生争议,或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权利主张时,应根据本节所阐明的仲裁规定,而不采用任何其他程序。 (k)协会无权就裁决书对借款人作出判决,无权用执行令状强制借款人执行该裁决,或是寻求其他补救办法,强制借款人执行该裁决;但如果由于其他程序,而不是根据本节的各款规定而采用的程序,则不在此限。如果在裁决书副本送交当事双方后30天内,协会仍未执行裁决书,借款人可对协会采取任何上述行动强制协会执行裁决书。 (l)与本节任何法律行动有关的或与执行根据本节所作出的任何裁决的法律行动有关的通知或传票的递送,均应按照第11.01节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开发信贷协定双方放弃对递送此类通知或传票的一切任何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 通知和要求 开发信贷协定要求提出的或允许给予的任何通知或要求,以及开发信贷协定所拟予采纳的各方达成的任何其他协定,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除非如第12.03节另有规定,则当此类通知或要求以专人递送、邮寄、电报、海底电报、电传或无线电报的方式发往必须或允许发给的那一方的地址时,该通知或申请就应被认为已经及时发出或提出;该地址应是在开发信贷协定规定了的,或是该方另行指定并通知了发出通知或提出要求那一方的其他地址。 二、 授权证明 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供充分证明,证明有权代表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对借款人要求或许可而采取任何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的一个或几个人员的权限;并且向协会提供该每一个人员的签字真迹样张。 三、 代表借款人的行动 开发信贷协定要求或允许的以借款人名义采取的任何行动和该协定要求或允许以借款人名义签署的任何文件,均可由开发信贷协定为本节目的所指定的借款人的代表来采取或签署,或由该代表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来采取或签署。该代表或由其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代表借款人签署书面文件,代表借款人同意对开发信贷协定的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扩充;但该代表必须认为,在当时情况下,这种修改或补充是合理的,并且不会大量增加借款人在开发信贷协定中所承担的种种义务。协会可以认为该代表或其他人员签署的任何此类文件能确实证明,该代表认为由此类文件而生效的对开发信贷协定条款的任何修改或扩弃,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并且不会大量增加借款人在这些协定中所承担的种种义务。 四、 相同文本的签署 每一开发信贷协定得签署几份相同的文本。每份文本均应为原件。
第十二条 生效日;终止
一、 开发信贷协定生效前的先决条件 开发信贷协定只有在向协会提供下列符合协会要求的证明后方能生效。 (a)代表借款人对开发信贷协定所作的签署和递送,已得到所有必要的政府行动的正式授权或批准。 (b)已存在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作为生效条件的其他一切事项。 二、 法律意见书或证书 作为第12.01节所要求提供的证明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供一份或几份符合协会要求的,而由协会认为可以接受的律师提出的意见书;或,如果协会要求的话,向协会提供一份符合协会要求的借款国有资格官员开具的证书,证书中应: (a)证明开发信贷协定已由借款人正式认可或批准并已代表借款人签署和递送,开发信贷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b)证明开发信贷协定中明确的其他事项,或协会合理要求的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已经存在。 三、 生效日 (a)除非协会与借款人另有商定,否则开发信贷协定应由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表示接受第12.01节所要求的证明之日起生效。 (b)如果在生效日之前,发生了某种情况,使协会有权在假如开发信贷协定已经生效时即可暂停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款的权利,那么协会可将本节(a)款提及的通知,推迟到此一或这些情况不再存在时再发出。 四、 由于未能生效而终止开发信贷协定 如果开发信贷协定未能于它为本节目的所规定日期生效实施,则开发信贷协定以及各方在这些协定中的所有义务将全部终止,除非协会在考虑了延误的原因后,为本条的目的,而另定一较后的日期。协会应立即通知借款人这一另行确定的日期。 五、 开发信贷协定在全部款项归还后终止 当从信贷账户中所提取的全部信贷本金,以及随信贷而发生的一切费用都已归还时,开发信贷协定以及双方在这些协定中的所有义务,均应立即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