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以下简称ETS)成立于1948年,TOEFL考试由其主持开发。新东方学校擅自复制TOEFL考试题。2004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之第(一)、(三)、(五)项;即:一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TOEFL考试试题著作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向(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主文,费用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承担);(五)驳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之第(二)、(四)项;即:(二)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2.2万元;
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3740186.2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2.2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563.18元,由(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负担58553.18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负担60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审计费42860元,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63.18元,由(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负担60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负担58553.18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