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是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虎胆龙威1、2》(DIE HARD 1、2)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被告未经授权而发行、销售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激光视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6日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著作权的激光视盘。
 
(2)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支付赔偿金20114.56元人民币。
 
(3)驳回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10元,审计费1万元,其他诉讼费用125元,均由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负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库存的侵权激光视盘予以收缴。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