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继承大陆遗产的有关问题
    居住在台湾的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能因为继承人去台湾而影响他们对在大陆遗产的继承

考虑到去台人员和台湾的特殊情况为了保护台湾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大陆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台湾继承人的继承问题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一﹑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已经给去台人员或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按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

二﹑去台人员和台胞对人民法院已审结但未保障其继承权的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保护其继承份额份额多少可依实际情况酌定

三﹑台湾居民在台湾以遗嘱方式处理大陆遗产的遗嘱的方式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人按照台湾的规定制作了遗嘱只要不违反《继承法》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有效但如果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保留必要份额的应认定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四﹑去台人员和台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继承案件继承开始已经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五﹑人民法院今后处理的继承案件对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可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六﹑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包括继承)诉讼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的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作为证据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

七﹑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应向居住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如台湾当事人委托了大陆诉讼代理人可以由代理人签收;没有委托大陆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其亲友代为转递也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除此以外以其他方式送达并能够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也可以认定已经送达这些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