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外汇管理
    1﹑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法商2﹑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法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

法商3﹑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