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法商录 
法商第一章 总则 
法商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法商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法商第四章 出资方式 
法商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法商第六章 引进技术 
法商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法商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法商第九章 税务 
法商第十章 外汇管理 
法商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法商第十二章 职工 
法商第十三章 工会 
法商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法商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法商第十六章 附则 


法商第一章总则 

法商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法商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法商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法商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法商第四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法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法商(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法商(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法商(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法商(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法商第五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法商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法商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法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法商(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法商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法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法商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法商(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法商(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商(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法商(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法商(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商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法商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法商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法商第九条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法商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法商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法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法商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法商(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法商(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法商(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法商(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法商(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法商(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法商(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法商(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法商(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法商(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法商(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法商(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法商(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法商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法商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法商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法商(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法商(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法商(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法商(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法商(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法商(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法商(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法商(八)解散和清算; 
法商(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法商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法商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法商 

法商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法商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商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法商第十七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法商第十八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法商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法商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法商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法商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法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法商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商第四章 出资方式 

法商第二十二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法商第二十三条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法商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法商第二十四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法商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法商第二十五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法商第二十六条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法商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法商第二十八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法商第二十九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法商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法商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法商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法商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法商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法商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法商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法商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法商(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法商(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法商(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法商(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法商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法商第三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法商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法商第三十六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商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法商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法商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法商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法商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法商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法商第六章 引进技术 

法商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法商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法商第四十二条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法商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法商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法商(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法商(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法商(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法商(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法商(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法商(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法商(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法商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法商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法商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法商第四十六条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法商第四十七条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法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法商第四十八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法商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法商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法商第五十条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法商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法商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法商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法商第五十三条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法商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 

法商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可以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另行申领 
法商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照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法商第五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法商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法商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法商法商法商法商法商法商法商 
法商第九章 税务 

法商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法商第六十条合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商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法商(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法商(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法商(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法商(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法商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法商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法商第十章 外汇管理 

法商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法商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法商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法商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法商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法商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法商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法商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法商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法商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法商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法商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法商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法商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法商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法商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法商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法商(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法商(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法商(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法商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法商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法商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法商(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法商(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法商(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法商第十二章 职工 

法商第八十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法商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法商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法商第八十三条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法商第十三章 工会 

法商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法商第八十五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法商第八十六条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法商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法商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法商第八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法商第八十九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法商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法商(一)合营期限届满; 
法商(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法商(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法商(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法商(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法商(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法商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法商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法商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 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法商第九十二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法商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法商第九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法商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法商第九十四条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商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法商第九十五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法商第九十六条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法商法商法商法商法商法商法商 
 法商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法商第九十七条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法商第九十八条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法商第九十九条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商第一百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法商第十六章 附则 

法商第一百零一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 

法商第一百零二条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法商第一百零三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法商第一百零四条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合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商第一百零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