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立和注销
1、书面申请;
2、《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附表5)(附表6);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资金调回备案
1、资金调回境内凭证;
2、《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附表5)(附表6)。
3、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
一、开立和注销
1、已办理境外上市股票上市前登记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通过境外上市公司减持股票及出售境内资产与权益所得外汇资金全部到位前,为临时存放所得资金可向外汇局申请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
2、境外开户银行的所在地应与上市地一致,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
3、临时境外股票专用账户应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以个人或者其它法人名义开立账户;
4、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通过境外上市公司减持股票及出售境内资产与权益所得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调回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
5、账户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6、所得外汇资金足额调回境内后应立即撤消账户。
二、资金调回备案
1、境外账户的开立是应与批复文件一致;
2、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外汇资金应足额调回境内。 |
1、境外账户的期限;
2、境外开户银行。 |
一级分局办理。 |
1、境外临时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
2、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销户证明报外汇局。
3、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到汇局备案;
4、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使用期满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5、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其所得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6、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
7、外汇局应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附表5)(附表6);
8、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台账并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