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机理、环境与对策
[内容摘要]与中国快速增长的对外直接投资相适应,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初步建立。本文通过对海外投资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分析,结合当前的宏观、微观环境,指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将有明显的阶段性,在当前阶段应该进行立法、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基金、中介机构等措施。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机理
 
  与国内投资相比,海外投资除了同样具有商业风险以外,还具有特殊的政治风险,比如战争、征收、汇兑限制和其他政府违约等。在当前,政治风险的威胁依然很大,比如区域保护和区域内部协调导致的政策变动、由于民族主义和宗教导致的局部冲突和政局动荡时有发生。与商业风险相比,政治风险损失更大,企业难以承受。从法律角度看,又因为企业是以个体的身份进行经营,在政局动荡、政府税收或土地政策变动等造成违约的时候,企业没有与东道国政府平等对话的法律地位,所以企业也难以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过政府牵头成立有关保险机构,对本国的对外投资的政治风险进行保险。从保险机理来讲,保险是风险及其损失在总体投保人之间的分摊。随着所汇集的个体投保人数量的不断扩大,只要在损失概率即公平精算费率的基础上筹集保险费,投保人群体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投保人的损失补偿问题,这就是风险的汇聚安排。保险公司的主要作用,就是降低组织和运行风险汇聚安排的成本。但对_般商业性保险机构来讲,政治风险损失很大难以承受;同时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也难以对政治风险进行管理,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后也很难向东道国政府索赔;更为关键的是,政治风险事件数量有限,不满足大数定律,保险公司无法进行预期索赔成本计算。所以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只能向国家转移。
 
  从各国经验来看,海外投资保险作为海外投资保护和鼓励制度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故海外投资保险作为对外投资政策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中必然体现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其投保手续一般比较繁琐,对申请人、保险项目等都有严格要求。比如在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成立之前,美国国际发展署(AID)的海外投资“风险保证计划”是较早的海外投资保证计划之一,该计划对投保人、项目发起人、东道国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要求提供项目各方面的资料,包括借款人、计划中的放款人、详细的市场分析、工厂计划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数据和产品组合、原材料的获取及其市场、成本分析、现有和预计的销售情况、现金流、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及对东道国经济的利弊分析等,申请书中所需要的信息高达40多项。这样,申请时间比较长,申请成本也相当高。后来该计划被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所负责的海外投资保险所替代。
 
  二、中国的海外投资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对外投资迅速发展。2003年底商务部公布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结果。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非金融类)为299.2亿美元,其中2002年当年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27亿美元。2002年中国境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共计772亿美元。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速很快,前景相当看好。《联合国2003世界投资报告》预测,未来两年内中国将一跃成为世界第6大外商直接投资(FDI)输出国。
 
  中国海外投资蓬勃发展的事实,要求国家出台与之配套的宏观政策。这其中如何对海外投资进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般来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投资保护措施的三大支柱。尤其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于有程序简单、务实灵活、费用较低的特点,在世界上得到普遍运用。中国在2001年10月正式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12月正式推出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并于2003年9月签下了海外投资保险第一单,为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成达工程公司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可以说,海外投资保险第一单的签订是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的标志,同时第一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投保人方面,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成达工程公司都是大型国有企业,两家公司都入围世界225家最大的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在项目方面,印尼巨港电站是BOOT(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移交)项目,总投资额9843万美元,经营期20年。
 
  三、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环境
 
  (一)宏观环境
 
  中国现在是“引进来”与“走出去”并存的局面,在当前,引进外资是工作重点,而对外投资更具有长期战略意义。
 
  截止到2003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65277个,合同外资金额9431.3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14.71亿美元。巨大的利用外资存量和近年来居高不下的新增外资流量为中国的出口、就业和产出做出了巨大贡献。国内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所发挥的作用得到普遍肯定。同时,与利用外资有关的管理办法、税收政策不断得到完善。从实际情况看,如何维持高水平的外资流入依然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
 
  然而,中国经济总量较大,发展不平衡,相当多的地区和企业具备对外投资的能力。在引进外资的同时鼓励对外直接投资是现实需要,中国出口贸易遭遇的种种壁垒将直接刺激对外投资的增长,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生产体系的必然要求。尤其从长期来看,对外直接投资可以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进行产业升级和提高产业竞争力;可以造就一批名牌企业和跨国公司,直接提高中国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随着利用外资存量的增大,长期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难度将加大。在2002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收益项目赤字149.5亿美元,其中投资收益项目赤字为146.7亿美元,而货物与服务项目和经常转移项目盈余的缩小是必然趋势。发展对外投资、冲减收益项目赤字将是必然选择。
 
  因此,鼓励对外投资是国家的长期政策安排,当前的对外投资还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功能难以充分体现,而其作为一种信号,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的作用更大。随着对外投资的质和量的进一步提高,也就是中国对外投资进入新的阶段之后,海外投资保险的作用将更为显著,其地位将直追出口信用保险,甚至可能超过后者。
 
  (二)企业环境
 
  企业风险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但是在中国尚未得到重视,对此缺少系统研究。根据格特•霍夫施泰德(Geert Hofstede)对跨国公司国际员工行为持续6年的研究,发现对不同国家员工的文化特性可从不确定性避免、权力距离指数等四个方面进行分类。其中常见国家和地区的不确定性避免特性由弱到强是(括号内为不确定性避免指数,大的数值意味着强的不确定性避免意愿):新加坡 (8)、香港(28)、英国(34)、印度(39)、美国 (42)、菲律宾(44)、加拿大(46)、伊朗(60)、泰国(64)、巴基斯坦(68)、台湾(70)、法国 (84)、日本(95)。根据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一些亚洲国家的情况,可以基本确定中国大陆的不确定性避免指数在50左右,弱于台湾、泰国而强于美国、加拿大。
 
  在风险管理技术方面,中国理论界对风险管理的研究历史不长,有关企业自保等领域均相当薄弱。在对外投资企业中,一般企业重视其生产、管理、销售、技术等组织体系的构建,首席风险管理官(CRO)所起作用不大,缺乏制度化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一直是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重要课题。

  应该说,在观念上中国企业的避险意识弱于台湾、日本,而在风险管理技术上又不及英国、美国和加拿大。因此,从微观环境来看,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是迫切需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
 
  四、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用的阶段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将随着政策的不断改变而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将体现明显的阶段性。
 
  (一)以国有企业为投资主体的起步阶段——大致时间是从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
 
  从1979年开始,中国陆续开始对外投资活动。从一开始仅允许一些中央部委级企业、个别省市所属企业尝试性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都相当小。进入九十年代,中国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和章程由原外经贸部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有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1991至1998年之间,项目平均投资规模为106万美元。
 
  在这一阶段,对外投资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对有关企业、项目和资本的控制,对政治风险的评估与控制不受重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未建立。
 
  (二)私人投资快速增长的发展阶段——根据前述《联合国2003世界投资报告》的预测,大致时间是从1999—2005年左右
 
  从1999年之后,正式提出“走出去”战略,出台了大量政策法规。如《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等。1999年末,境外中方协议投资总额为69.5亿美元,至2002年6月底,中方协议投资额近100亿美元。从1999年末到2002年6月这两年半的时间里,中方协议投资额增加了43.88%,年均约增长15%。
 
  而根据UNCTAD中各国引资的数据,自1998年起,香港从祖国大陆吸收的直接投资每年超过了 25亿美元,2001年将近50亿美元。在2001年,中资公司在德国、美国与新加坡分别投资了1.9亿美元、1.2亿美元和0.98亿美元。通常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数据比较容易统计,中国没有被纳入统计的对外投资主要是私人投资。根据这一统计,中国的私人投资已经颇具规模。
 
  在这一阶段,对外投资的增长过程也是国家政策不断出台并完善的过程。由于这一时期对外投资总额不大、项目不多,海外投资保险处于探索和发展的阶段,海外投资保险难以发挥显著作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国内企业发出信号,鼓励对外投资;同时通过一定时间的运作积累经验,为进入下一阶段打基础。
 
  (三)对外投资总量增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趋于完善阶段
 
  在这一阶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通常做法相近,成为分担对外投资企业风险的主要力量。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收入也达到较大规模,承保机构积累有巨额的海外投资保险基金,海外投资保险相当普及,投保项目达到较高比例。这一阶段新增投资以私人对外投资为主,而对外投资主体的经济性质已经不再重要。
 
  显然,中国目前的对外投资处于第二阶段中期,海外投资保险的信号作用逐渐减弱,转移企业风险、保障对外投资的作用必须迅速体现。因而,对现有的海外投资保险进行评价和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五、当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外投资保险立法。
 
  这是完善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目前虽然推出了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但是还有诸多问题无法可依。由于海外投资保险并非商业保险,承保标的和投保人的有关活动也发生在海外,现有保险法已经不适合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海外投资保险中如何承保、分保、或再保险,保险利益的分配、保险的监管等重要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遵照。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其大体框架类似,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特定的承保机构。一般由政府设立或者特许指定,在对国内企业承保时作用与一般企业法人无异,在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后,又可代表投资母国向东道国政府索赔。
 
  (2)合格的投资主体和投保人。通常要求是与本国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和个人,比如本国的公民和法人,或者绝大多数资产由本国持有的外国公司。
 
  (3)对东道国的要求,有双轨制和单轨制之分。双轨制即对海外投资的承保以投资保护条约的存在为前提,只对在与本国签订有投资保护条约的国家的投资予以承保,如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轨制则不以投资保护条约的存在为承保前提,中国目前的海外投资保险实行的是单轨制。

  (4)承保的险种。一般承保战争、征收和外汇禁兑这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
 
  (5)保险额、保险期限和保费。通常保险额为投资额的90%左右;期限通常为15—20年的长期保险;保费差别较大,由于有政府补贴,保费水平不高。
 
  对中国而言,立法重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宏观政策,必须与其他政策协调,成为一个完整的对外投资的鼓励和管理体系,可以考虑出台海外投资法作为管理对外投资的基本法;二是在对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分保、再保险和保险监管等问题上,如何与现行保险法相协调。
 
  (二)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基金,成立专门机构管理
 
  对于海外投资保险这一有巨大发展空间的政策性保险产品,政府应该早作准备,拨出专项资金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基金,并成立中国的“海外投资发展公司”对保险基金进行运作管理。这样做有几个明显的好处:一是可以增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一贯性和可预见性,向中国企业发出更强的鼓励“走出去”的信号;二是可以有效地提高保险经营活动的效率,在当前出口信用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由同一机构经营的情况下,显然出口信用险被当成工作重点,对海外投资险的宣传、产品设计等力度均显得不够;三是通过基金的增值保值运作,降低国家和企业的成本。
 
  海外投资保险基金的管理应该大致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基金的收入方面主要是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而且应该以后者为主体,由于没有利润附加,管理费用也远低于商业保险,通常定价较低。支出部分主要是赔付和管理费用。由于对投保项目的严格要求,投保项目不多,海外投资保险基金特别是在早期容易实现盈利,从而自身可以滚动积累。前文提到的美国国际发展署 (AID)的海外投资“风险保证计划”是当时美国为数不多的几个真正赚钱的联邦计划之一。
 
  (三)向私营企业放开,甚至有所倾斜;列出鼓励对外投资产业的指导性清单
 
  从中国对外投资发展趋势看,海外投资保险的主要投保人的角色将由国有企业变为私营企业。而由于经济体制上的原因,在当前阶段对外投资主体还是国有企业,或者说大量私人投资还没被纳入国家统计。用国家建立的保险基金为私人企业的投资承保并不存在理论上的困难,因为首先企业同样必须缴保费;其次,私人投资的效率较高,可以为社会增加福利;再次,有利于对私人投资的管理和引导,改变当前私人投资管理难的局面。改革的关键在于给予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的待遇。
 
  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列出指导性产业目录,引导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比如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纺织、食品、冶炼、化工、医药、家电等产业具备一定的比较优势,形成了一批成熟的适用技术,如轻型交通设备的制造技术、小规模生产技术以及劳动密集型生产技术等。这些是重点鼓励行业。同时可以汲取国外先进的产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国内产业升级、创造新的比较优势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应该纳入鼓励名单。
 
  (四)简化投保手续,降低投保成本
 
  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必须考虑如何降低投保成本、吸引更多企业投保。降低保费是有限的,更为重要的是降低隐性成本,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程序透明、可预见性高,降低投保企业“可能申请了很长时间而不能成功”的不良预期;二是手续简化。由于申请海外投资保险要求的材料相当多,这其中花费的人力物力成本是相当惊人的;三是提高工作效率,审批迅速,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时间成本是隐性成本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在迅速变化的国际环境中,如果一项保险的取得时间过长,很可能市场情况已经改变、原先制定的投资策略已经不再合适,这将严重制约企业的投资行为。
 
  (五)尝试建立海外投资保险中介机构
 
  在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要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坚持高标准、专业化的原则,规范发展中介市场,鼓励发展专业中介机构。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要坚决清除出市场,通过优胜劣汰,培育一批适应市场需要、经营规范、素质较高、信誉良好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吴定富主席的讲话明确了保险中介未来的发展方向。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中介机构的益处是明显的。首先是能较为有效地避免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海外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其中介机构与一般的商保中介机构相比更具有专业性,比如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撰写等,涉及财务、管理、市场和国际环境评估等系列内容,由经过授权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分析和出具有关报告,能够在一定程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对海外投资保险公司来讲,中介机构能够有效拓宽销售渠道,增加业务来源。投保人通过市场第三方的参与和评估,一方面可以降低公司成本、提高效率,同时在财务、管理等方面起到专业咨询的作用。
 
  (六)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评价与监督机制
 
  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海外投资保险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如何对其进行正确评价将是一个全新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评价应该定期进行,评价的标准应该是海外投资保险是否起到预期的鼓励和保护投资的作用。具体来说应该包括承保项目规模和所在行业、所占整个对外投资的比重、对整个对外投资的引导和鼓励作用,以及国家承担的成本和海外投资保险基金的盈亏状况等。这项工作应该由国务院、商务部、财政部、保监会等机构共同进行。
 
  海外投资保险的监管将涉及许多新的问题,比如费率的确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承保和理赔的有关规定等,都必须重新予以研究。由于没有了“自负盈亏”的内在约束机制,政府和承保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也是海外投资保险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要防止合格项目不能申请到保险的情况,至少要做到两点:一是投保手续、对投保人、投保项目的各项要求透明并且简化;二是第三方,比如主管部门或者市场中介机构能发挥一定作用。另外还可以考虑将经营权和审批权分离,当然这样做会增大隐性成本。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当前其评价与监督工作的侧重点在于评价,为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供经验。在进入成熟阶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趋于完善且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得到普遍应用的时候,监督将显得比评价工作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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