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收养的程序
    对于涉外收养我国在收养成立程序上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1﹑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上述证明材料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中国收养组织接到上述材料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2﹑外国收养人确定了收养对象后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交收养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