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手段形形色色,其中主要有:
(一)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
1.虚报税收扣除项目 虽然各国税法上对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规定不尽相同,但通常都规定了某些项目是可以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这些项目一般常被概括为成本、费用和损失。虚报税收扣除项目的目的,是减少应税所得额。 2.虚报投资额 虚报投资额的具体方式很多,其中比较常见的是虚报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和诸如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格,以增大投资额,从而增大折旧额和摊销额,减少税负。 3.虚列借款 将自有资金虚列为借款,可以通过支付本金和利息的途径稳获收入,逃避税收。 4.伪造单据、账册 伪造财务单据、账册,意在为逃税制造根据。 5.匿报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是征税的基础。将有应税所得报为无,或将应税所得额的若干部分隐而不报,都会直接缩小所得税的税基。 6.现金交易和易货交易 通过现金交易和易货交易,往往可以逃避政府对交易的监督,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纳税人的转移 这里的“纳税人的转移”,并非指纳税人的单纯空间位移,而是指纳税人的税境转移,即纳税人从一个税境转至另外的税境。一个国家的税境可以是与其空间领域重合的,例如在该国实行局地税收管辖原则的场合;也可以是不与其空间领域重合的,例如在该国实行属人管辖原则的场合。 通过纳税人的转移,纳税人可以脱离对其税负高的税境,而在对其税负较低或无税负的税境中生活或经营。 纳税人的转移基本上有两条途径,即纳税人的实际转移和纳税人的虚假转移。 纳税人的实际转移,是指纳税人真实地从一个税境转至另外的税境。这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即:第一,纳税人真实地将其居所从一个税境转至另外的税境;第二,纳税人真实地从一个税境转至另外的税境,但并未转移其居所。 纳税人的虚假转移,是指纳税人通过某种方式将自己在名义上转移到某个新的税境内,但自己实际上却仍在原税境内生活或经营。典型的纳税人虚假转移有两种:一是个人纳税人的虚假移民,即在个人纳税人取得了某个新税境国的移民身份后。实际上又重新回到其原来的税境国生活或经营。二是公司纳税人的虚设公司,即在公司纳税人于某个新税境国设立了诸如“信箱公司”(letter-box-company)等基地公司后,实际上又重新回到其原来的税境国经营。
2.纳税人的隐形 纳税人的隐形,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以税负较轻或无税负的纳税人把真正的纳税人隐蔽起来。 一些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常常对某些种类的纳税人,规定了税收优惠措施。为了能够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可以通过纳税人隐形的手段,设立由真正纳税人控制的、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公司作为表面上的纳税人,并同时将真正纳税人隐蔽起来。
3.财产、成本和费用的转移 财产是国际税收中的基本课税对象;而成本和费用则一般是税收扣除的财务项目。像“纳税人的转移”一样,这里的“财产、成本和费用的转移。也并非是指它们的单纯空间位移,而是指它们从一个税境转至另外的税境。通过将财产从税负较高的税境转至税负较低的税境,显然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而通过将成本和费用从税负较低的税境转至税负较高的税境,同样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 与纳税人的转移比较而言,财产、成本和费用的转移常常更为隐蔽。财产、成本和费用的转移主要是通过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进行的。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境国经营的跨国公司,利用各税境税国税收规定的不同,通过人为地确定背离市场的价格进行内部交易,以达到跨国避税的目的。 一般地,转让定价通常发生在四类纳税人之间,即母公司、子公司(包括孙子公司等被控制的公司,下同)、分公司等常设机构和其他关联公司之间。 转让定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国际避税而进行财产、成本和费用的转移。所以,转让定价总是针对财产、成本和费用进行的。按转让定价所针对的客体不同,固然可将转让定价作出相应的分类,但这种分类的实际意义并不很大,因为财产、成本和费用有时难以区分开来,有时在表面上又难以确定其性质。
从形式上看,转让定价的主要类型如下:
(l)货物买卖 通过货物买卖的形式来转让定价,是转让定价的常见类型之一。这里的“货物”包括原材料、产品和设备等各种有形动产。在跨国公司内部的各联属公司等机构(指包括上述四类相互间有控制权所属关系或非所属关联关系的公司、机构,以下简称“联属公司”)间,通过货物买卖的形式,将货物由高税负国低价卖到低税负国,然后,再由该低税负国以市场价格卖到其他国家,从而使利润的全部或大部分都留在低税负国,从而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 (2)无形财产的转让与投资 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两誉等无形财产都具有独占住,其价格缺少可资评估的标准和可比性。因此,通过无形财产的转让而进行转让定价,常常不易被发现。 此外,通过将无形财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同时得到多重好处,如获取高额股息收入、抬高有关的无形财产的价格、得到税收优惠,等等。 (3)提供服务和管理 通过提供服务和管理并相应地支付服务费和管理费,可以比较容易地进行转让定价,因为服务费和管理费的标准往往有很大的伸缩幅度。 (4)贷款 通过由母公司向低税负国或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子公司提供低利率贷款、以及向高税负国的子公司提供高利率贷款,最终都可使母公司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 (5)租赁 租赁是似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一种交易方式。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保持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则拥有租赁财产的使用权,这是租赁区别于买卖的基本特征。常见的租赁形式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谭过租赁的适当安排,可以进行转让定价。这是因为:第一,在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或承租人或他们双方可以租赁财产的折旧收回投资;第二、出租人可收取租金,相应地,承租人须支付租金;第三,租金的价格高低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议定的;第四,可以允许转租,而转租的租金可与原租金不同。
4.利用避税地
世界上有些国家和地区实行不征直接税或低直接税税率,或者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所以,在那里可以拥有财产而无需纳税或仅需纳很少的税,这样的地方称“避税地”(tax-haven,亦称“避税港”、“避税天堂”) 避税地大多是岛屿或港口,也有少数沿海和内陆小国,例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马恩岛、荷属安的列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直布罗陀、瑞士、澳门、香港、利比里亚和巴拿马等。 通过在避税地设立诸如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贸易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海运公司和其他经营机构等所谓“海外公司”(offshore-company),可以比较方便地进行以这些海外公司为基地的国际避税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这些海外公司也常常被称作“基地公司”。
5.利用税收饶让 如果说避税地是由国内法或地方法所创造的话,那么,也可以说那些其中规定了税收饶让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在两个缔约国创造了避税地。在税收饶让制度下,一缔约国给予纳税人的税收减免优惠,在另一缔约国须视同该纳税人已纳税,因此使有关的纳税人可同时得到两个国家的税收优惠。这样,利用税收饶让制度,亦可以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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