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双重征税的概说
国际双重征税(international-double-tax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国家”),对同一课税对象,以同一或类似税种在同一征税期内所进行的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是跨国财产和跨国所得的存在。如果没有跨国财产和跨国所得,就没有国际双重征税的客观基础。除非是在诸如因战败而臣服他国等不正常的条件下,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允许其他国家对自己领域内的财产和所得征税。然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使跨国财产和跨国所得早已成为国际社会中的常见现象。
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属人税收管辖原则和属地税收管辖原则的并存。现在世界各国在税收管辖上,很多是采取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双重原则的,也有一些国家仅采取属人管辖原则或属地管辖原则。按照属人管辖原则,凡在某一特定国家内的税法意义上的居民,无论其财产或所得在该国境内或境外,均须依该国税法纳税。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凡在某一特定国家境内的一切财产或所得,无论其为本国居民所有或非本国居民所有,均须依该国税法纳税。这两种税收管辖原则的并存,不仅使国际双重征税有了存在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有了合法的依据。

国际双重征税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它们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以同一税种在同一征税期内所进行的征税。例如:纳税人是A国居民(个人或公司等非个人,下同),在B国于1996年间得到了一笔利息收入,那么,如果A国实行属人税收管辖原则,而B国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则A、B两国便都可依法在该纳税年度内对该纳税人的该笔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
第二类,是国际重叠征税——指一国对本国公司(包括其他非个人纳税人,下同),而另外的国家对具有前一国公司股东资格的本国居民,就同一来源所得亦即公司所得和股东的股息进行的分别征税。例如:纳税人是设在A国的A公司和设在B国的B公司,A公司特有B公司30%的股权,并于1996年未得到了B公司所分的一笔股息,那么,如果A国实行属人税收管辖原则,而B国实行属人或属地税收管辖原则,则B国可依法对B公司在为股东分发股息前的应税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而A国可依法对A公司从B公司所分得股息征收公司所得税。

国际重叠征税的特点是:

第一,纳税人非同一人,且身份不同:其中必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而其他纳税人则是该公司的股东。
第二,课税对象不同,但课税对象的来源相同:股东的股息作为课税对象,也是来源于公司的所得,是公司税后所得的一部分。
第三,课税对象仅包括公司所得和股息。
第四,征税的税种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