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申办手续指南
一、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一)户口薄;(二)居民身份证;(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四)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7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二、国内公民离婚登记
(一)户口簿;(二)居民身份证;(三)《结婚证》;(四)自愿离婚协议书;(五)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规格为3.5×4.5厘米。
三、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含复印件);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说明: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2、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2、本人《结婚证》;3、《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3、《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1、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规格为3.5×4.5厘米;2、办完离婚登记后,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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